为分遗产将银行作为被执行人法院不符合
新疆平安网讯 近日,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收到一份特殊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王某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对象是乌鲁木齐市某银行。
法院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发现,王某等人遗产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因被继承人李某的银行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状态无法取出遗产,他们将银行作为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申请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法院决定不予立案执行。
但不予立案执行并不是置之不理,为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法院执行局干警第一时间联系乌鲁木齐市某银行,详细了解解冻、取款操作流程及所需资料,告知王某等人,让其按银行规定准备相应资料。考虑到案件中遗产继承人之间矛盾突出,干警联系上所有继承人,约好时间一同赶赴银行。在法院监督下,乌鲁木齐市某银行积极配合,最终顺利将案款全部取出,遗产继承各方依照生效的判决当场分配完毕。
法官提醒
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都能申请执行。一般情况下,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才能申请执行。本案法院判决仅仅是对死者李某在乌鲁木齐市某银行账户中的金额给遗产继承人进行分配,并没有要求一方给付另一方财产,从诉的分类角度来讲,本案属于形成之诉。形成之诉又称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性。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生效法律文书中没有确定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执行人不能将上述当事人或案外人列为被执行人。本案中,乌鲁木齐市某银行既不是案件当事人,更不是判决书确定履行义务的案外人,因此王某等人无权申请执行乌鲁木齐市某银行的财产。
原文链接:http://www.xjpeace.cn/content/2024-06/26/content_532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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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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