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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要满足哪些条件
商标就是公司或企业的重要财产,是区别与其他商品的重要标志,也是用户辨认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商标的取得必须经过规定程序才能取得,这样其他公司不能侵犯该公司已登记的商标。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在中国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区别。注册商标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则不受商标法律的保护。
商标侵权,即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未得到原商标持有者的授权许可,擅自在相近或相似的产品领域内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乎相同或完全相同的商标标识,或是采取其他形式干扰、阻碍原商标持有人按法定程序或方式使用该注册商标,从而损害原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各类行为。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不止影响原始权利人的声誉和经济利益,也损害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因此,对于此类侵权行为,侵权方不仅需要承担立即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而且如果被告尤其是明明知道或应该明白是侵权行为仍然为之的情况,还将可能面临赔偿的民事责任,严重者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往往并不明晰。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任何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体,皆属于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畴:一般来说,商标侵权行为应该满足上述四项必要且充分的构成要件:首先,必须存在市场经营中的不当性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其次,侵权行为必然导致的损害事实之发生,也就是说,行为人销售的非法注册商标商品已经给原商标持有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后果,这种损害包括经济损失及商业信誉的破坏,这两部分皆构成了被认可的损害事实;
再次,实施不当行为的主体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失,换言之,他们应该清楚自己所销售的正是非法仿冒的注册商标商品;
最后,得理解,不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有直接的因果关联性,也就是指非法经营行为与原始商标持有人遭受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逐步推进、逐步形成的影响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不止影响原始权利人的声誉和经济利益,也损害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因此,对于此类侵权行为,侵权方不仅需要承担立即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而且如果被告尤其是明明知道或应该明白是侵权行为仍然为之的情况,还将可能面临赔偿的民事责任,严重者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往往并不明晰。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任何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体,皆属于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畴:一般来说,商标侵权行为应该满足上述四项必要且充分的构成要件:首先,必须存在市场经营中的不当性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其次,侵权行为必然导致的损害事实之发生,也就是说,行为人销售的非法注册商标商品已经给原商标持有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后果,这种损害包括经济损失及商业信誉的破坏,这两部分皆构成了被认可的损害事实;
再次,实施不当行为的主体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失,换言之,他们应该清楚自己所销售的正是非法仿冒的注册商标商品;
最后,得理解,不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有直接的因果关联性,也就是指非法经营行为与原始商标持有人遭受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逐步推进、逐步形成的影响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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