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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商标所有权如何判定
商标就是公司或企业的重要财产,是区别与其他商品的重要标志,也是用户辨认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商标的取得必须经过规定程序才能取得,这样其他公司不能侵犯该公司已登记的商标。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在中国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区别。注册商标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则不受商标法律的保护。
在婚姻持续期间,配偶双方联合创立了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并且他们利用这些实体单位的名义成功申请了商标注册登记,并最终成为商标持有者。
然而,若商标在离婚阶段已经成为知名商标甚至具有了极高的声誉度,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权利主张对该商标的所有权。
举例来说,若商标注册人为公司,则其归属无需考虑夫妻共有财产这个因素,理应由公司完全掌控。
然而,婚姻财富分割时,若其中一方仍然持有公司股份,那么他/她需对这一商标的经济价值进行合理补偿给另一方。
但是,如果有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希望能够继续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权许可,那么这个问题就成为了司法中的难点所在。
此外,更棘手的问题在于双方都曾为该商标的建立以及声誉的提升做出过贡献。
若某个一方反对另外一方在此类商标上的使用,那么法院是否有权作出关于使用许可的裁决呢?从法律角度来看,商标权利主要包含使用权和禁止权两大部分。
其中,使用权意味着商标权人可以在其已注册的商标所限定的商品类别中独家使用该商标,以此获取丰厚的经济收益;
而且,他们还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将注册商标转让予第三方,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实际上,许可他人使用正是商标使用权的一部分。
基于保护商标权的意义,以及民法学的相关原则,法院有充分理由对何方享有商标使用权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然而,若商标在离婚阶段已经成为知名商标甚至具有了极高的声誉度,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权利主张对该商标的所有权。
举例来说,若商标注册人为公司,则其归属无需考虑夫妻共有财产这个因素,理应由公司完全掌控。
然而,婚姻财富分割时,若其中一方仍然持有公司股份,那么他/她需对这一商标的经济价值进行合理补偿给另一方。
但是,如果有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希望能够继续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权许可,那么这个问题就成为了司法中的难点所在。
此外,更棘手的问题在于双方都曾为该商标的建立以及声誉的提升做出过贡献。
若某个一方反对另外一方在此类商标上的使用,那么法院是否有权作出关于使用许可的裁决呢?从法律角度来看,商标权利主要包含使用权和禁止权两大部分。
其中,使用权意味着商标权人可以在其已注册的商标所限定的商品类别中独家使用该商标,以此获取丰厚的经济收益;
而且,他们还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将注册商标转让予第三方,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实际上,许可他人使用正是商标使用权的一部分。
基于保护商标权的意义,以及民法学的相关原则,法院有充分理由对何方享有商标使用权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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