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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费缴税吗
国家鼓励发明和创造,并且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发明和创造的专利,未经过专利人的允许其他人不得使用专利,专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专利也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也不是每个专利都能受到法律保护。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专利权使用费用应当予以支付。专利权使用费作为特许权使用费的一种类型,与其他诸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共同构成了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性所得范畴。因而,对于此类收入,需按照以下两个阶段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首先是预扣预缴环节,即由扣缴义务人在每一年度内按照月份或者次数预先扣除并预交相应的税款;
其次是汇算清缴环节,对于满足特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内完成汇算清缴工作,对多缴纳的部分进行退还,对少缴纳的部分进行补充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首先是预扣预缴环节,即由扣缴义务人在每一年度内按照月份或者次数预先扣除并预交相应的税款;
其次是汇算清缴环节,对于满足特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内完成汇算清缴工作,对多缴纳的部分进行退还,对少缴纳的部分进行补充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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