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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发生后医院应如何妥善处理
如今,医疗事故已成为我国难以回避的问题,对此患者若想要获得赔偿则需要确认医院对医疗事故所造成的责任程度。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划分主要是分为四种责任程度,分别是完全责任和主要责任,亦或是次要和轻微责任等。需要经过鉴定之后,才能确认应该对医疗事故负什么责任。
关于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办法,贵院具体执行步骤如下:
首先,如在医疗过程中或当事人有所发觉可能存在医疗过失及医疗事故引发医疗争议的可能性,应当及时通知所属科室的负责人知晓。
该科室负责人则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4小时之内向医疗服务监控办公室或是总值班汇报相关事项。
紧接着,相关部门应该对此事展开紧急调查、核实工作,并确保将查明的相关信息汇报至监控委员会的最高负责人,进一步的规定指出,若发生医疗事故的事件,务必要按照相应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对于涉及到患者死亡或可能构成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致使三人以上人身损害的重大情形,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其次,如已经发生或者察觉到医疗事故的行为,当事人需要在按规定程序提交报告的同时,由科室或院部组织所能调派的最具实力的技术力量,采取迅速有效措施,全力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尽力减少健康受损程度,阻止伤害扩大。
第三,医疗事故争议发生时,如果涉嫌输液、输血、注射以及药物等带来的不良反应,涉事人员应当立刻通知医务科,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共同与患方对现场有关实物实施临时封存与解封操作,如需进行检验,则双方应指定统一的权威检验机构来进行检验。
最后,针对出现患者死因无法明确或死因存在疑问的情形,医方应告知患方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尸体解剖申请,如患方拒绝尸检,医方便应当请患者家属签字确认,如患者家属拒绝签名,医方仍应认真详尽地进行记录,并且详细记明在场的其他见证人身份。
关于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办法,以书面形式陈述整个事件的详细经过是至关重要的环节,经过科室专家组的深入讨论分析,得出明确的定性结论,并且必须按照规定将该书面结果在两天内交给医务科,同时递交至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进行再次讨论审议,以便判定责任归属并提出整改措施。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首先,如在医疗过程中或当事人有所发觉可能存在医疗过失及医疗事故引发医疗争议的可能性,应当及时通知所属科室的负责人知晓。
该科室负责人则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4小时之内向医疗服务监控办公室或是总值班汇报相关事项。
紧接着,相关部门应该对此事展开紧急调查、核实工作,并确保将查明的相关信息汇报至监控委员会的最高负责人,进一步的规定指出,若发生医疗事故的事件,务必要按照相应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对于涉及到患者死亡或可能构成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致使三人以上人身损害的重大情形,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其次,如已经发生或者察觉到医疗事故的行为,当事人需要在按规定程序提交报告的同时,由科室或院部组织所能调派的最具实力的技术力量,采取迅速有效措施,全力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尽力减少健康受损程度,阻止伤害扩大。
第三,医疗事故争议发生时,如果涉嫌输液、输血、注射以及药物等带来的不良反应,涉事人员应当立刻通知医务科,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共同与患方对现场有关实物实施临时封存与解封操作,如需进行检验,则双方应指定统一的权威检验机构来进行检验。
最后,针对出现患者死因无法明确或死因存在疑问的情形,医方应告知患方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尸体解剖申请,如患方拒绝尸检,医方便应当请患者家属签字确认,如患者家属拒绝签名,医方仍应认真详尽地进行记录,并且详细记明在场的其他见证人身份。
关于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办法,以书面形式陈述整个事件的详细经过是至关重要的环节,经过科室专家组的深入讨论分析,得出明确的定性结论,并且必须按照规定将该书面结果在两天内交给医务科,同时递交至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进行再次讨论审议,以便判定责任归属并提出整改措施。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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