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评估
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获准逮捕后,检察官有义务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认为无需继续羁押,检察官应向相关机构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相关机构必须于十日内告知检察院处理结果。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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