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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约定哪些内容

2024-07-22 13:40:00 来源:华律网

  一、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约定哪些内容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2.工作地点;

  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7.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8.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9.经济补偿等费用;

  10.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11.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12.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等。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劳务派遣签约的主体是哪些

  法律快车提醒您,劳务派遣签约的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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