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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法院可以否定当事人自认的效力吗

2024-10-12 15:07:22 来源:华律网

结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兴的事情。在中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国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给予争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时地法律援助,保护基于爱情而要求结合的男女的正当权利;还可以帮助指导婚姻当事人,避免因无知或受欺骗而陷于不幸的婚姻之中。
在民事法律纠纷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依法否定当事人自愿作出的陈述(也称作“自认”)的效力。
自认通常指的是当事人在诉讼程序进行期间,对于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所做的明确承认。
然而,若该自认系在受到威胁或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下做出,或者其所承认的事实与已被查证属实的事实相矛盾,亦或是涉及到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法院依职权展开调查的事项,那么法院便有权依法否认该自认的法律效力。
举个例子来说,在探讨婚姻关系是否已然成立的案件中,即使某一方当事人自愿承认婚姻无效,但倘若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法院并不能仅仅根据这一自认就做出相应的判决。
总的来说,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会全面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以决定是否应该认可当事人自认的法律效力。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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