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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拍卖一方不同意过户怎么处理

2024-09-19 14:09:10 来源:华律网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此类状况发生时,首先需确认夫妻双方对该房产的共有的形式究竟为完全平等享有的共同共有抑或是根据所占份额享有所有权之按份共有?如果房产的共有形态属于前者——即共同共有,当出现其中一方不愿配合完成过户手续的情形时,另一方则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这部分共有财产。
只要拍卖流程合法、公正且生效,那么反对过户的一方将无法拒绝房产的变更登记。
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以及可信赖的证据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如有配偶一方能够证明拍卖行为存在违法性或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例如未得到其明确同意便提前启动拍卖程序,或者拍卖价格严重偏离市场行情等,该方有权向法院申请终止或撤销此次拍卖。
不过,该方必须向法院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观点,方可成功申诉。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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