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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证明婚姻关系的效力是什么
结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兴的事情。在中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国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给予争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时地法律援助,保护基于爱情而要求结合的男女的正当权利;还可以帮助指导婚姻当事人,避免因无知或受欺骗而陷于不幸的婚姻之中。
在以下情况发生之际,婚姻关系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首先,如果涉案的男女双方存在着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联;
其次,如果男女双方尚未到达法定结婚年龄;
最后,如果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曾经犯有重婚罪行。在此种情况下,无效的婚姻将从最初的成立便失去了法律的拘束力,
因此,相关的当事人将不再享有作为夫妻所应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首先,如果涉案的男女双方存在着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联;
其次,如果男女双方尚未到达法定结婚年龄;
最后,如果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曾经犯有重婚罪行。在此种情况下,无效的婚姻将从最初的成立便失去了法律的拘束力,
因此,相关的当事人将不再享有作为夫妻所应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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