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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需要经过几次开庭才可能判离

2024-07-26 15:33:03 来源:华律网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就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结束,会带来财产关系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等。根据提出离婚的实际情况不同,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离婚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儿,对任何一方都是一种损失。当然,这也并不是说不能离婚,在满足离婚条件的情况下,夫妻之间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关于起诉离婚是否能够得到最终的判定离异结果,这与诉讼次数并无直接关联性的影响。
在法院的审判流程中,对于判决离婚的依据主要在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个原则性标准。
无论在起诉离婚的过程里已经历经过多少次的法庭审理,法院都会坚持根据案件中的各类证据材料,以及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所规定的庭审情况,对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状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全面考量;
如果经过严谨的审核,确认原、被告夫妻间的感情纽带的确已彻底断裂,那么法院方可依法做出判决离婚的决定,而不会因为起诉次数为第一次、第二次或者第三次等因素而有所偏颇。
如果在此类诉讼离婚中,提起诉讼的一方提出了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出发点,由此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诉求,但却无法提供足够有力的证据支撑自己的观点,那么他将不得不面对法院可能无法批准其离婚申请的复杂局面。
因此,为了确保诉讼离婚能够有更好的成效,当事人应当在实际行动中准备充足的证据,以便用事实说话,让法院支持自己的离婚诉求是合理且合法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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