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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离婚但一方不同意应如何处理

2024-07-26 15:32:34 来源:华律网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就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结束,会带来财产关系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等。根据提出离婚的实际情况不同,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离婚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儿,对任何一方都是一种损失。当然,这也并不是说不能离婚,在满足离婚条件的情况下,夫妻之间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在方方面面考虑离婚之后,如果一方坚决拒绝同意离婚,那么,我们希望离婚的那一方是可以着手准备一些相关证件和材料,例如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件、户口簿、以及详细的起诉状及其副本等等,然后前往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交离婚申请。
如果被告的常驻地点与实际日常居住地并不一致的话,那么通常是由其经常稳定居住地的法院来负责相应的审判工作。
一旦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经过积极的调解仍然无法获得满意结果的话,法院将会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审理。
倘若法官能在审理后确认,夫妻之间实际上已经出现了不可逆转的感情破裂现象,那么他们就有权宣告这段婚姻无效,也就是正式离婚。
证实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下都可被视作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一)涉及长期重婚或同时与其他人士保持同居关系;
(二)实施全面的家庭暴力或对家人采取虐待、抛弃等恶劣行为;
(三)存在长期的不良嗜好如赌博或吸食毒品,且屡次尝试但仍不能戒除;
(四)由于感情状况持续恶化而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且时间超过两年以上;
(五)出现其他一切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碎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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