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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起诉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手续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就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结束,会带来财产关系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等。根据提出离婚的实际情况不同,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离婚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儿,对任何一方都是一种损失。当然,这也并不是说不能离婚,在满足离婚条件的情况下,夫妻之间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关于第二次提出离婚申诉所需递交之必要文书资料:首先,原告须向法院提交其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例如身份证原件;
其次,有关夫妻关系的证明材料,往往可能是结婚证书、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此外,我们还需要提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详细情况资料,这部分材料应通过财产清单的形式提交,但于开庭之时亦可直接提交实物;
最后,为了说明离婚涉及的事宜,例如儿女的出生证明和户籍档案。
值得注意的是,圣诉离婚过程中还需要法院提供判决生效通知单。
若是夫妻双方都基于自愿性原则,探讨了离婚事宜,并希望达成离婚协议,则应签订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书,双方应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
这份离婚协议需明确载明双方自愿脱离婚姻关系的意愿以及他们就子女抚养权问题、财产问题及债务处理方法等一系列相关事宜的协商结果。
一般而言,协议离婚需要一个月的时间方可完成所有手续。
现实的审判实践中,双方需要经过离婚冷静期,且冷静期限为30日。
若在该期间内,夫妻双方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将被视为撤销离婚申请。
当然,圣诉离婚必须具有合法的证据和材料,以确保法院能够依法接手审理此类案件。
我们最终的目的是要确认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达到了无法弥补的程度,进而依法做出判定离婚的决定。
在此案件中,各位申请人应准备好相关的离婚起诉状,也即民事起诉状、夫妇之间的有效结婚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本。
若不是初次提起离婚诉讼的话,还需要同时提供先前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其次,有关夫妻关系的证明材料,往往可能是结婚证书、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此外,我们还需要提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详细情况资料,这部分材料应通过财产清单的形式提交,但于开庭之时亦可直接提交实物;
最后,为了说明离婚涉及的事宜,例如儿女的出生证明和户籍档案。
值得注意的是,圣诉离婚过程中还需要法院提供判决生效通知单。
若是夫妻双方都基于自愿性原则,探讨了离婚事宜,并希望达成离婚协议,则应签订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书,双方应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
这份离婚协议需明确载明双方自愿脱离婚姻关系的意愿以及他们就子女抚养权问题、财产问题及债务处理方法等一系列相关事宜的协商结果。
一般而言,协议离婚需要一个月的时间方可完成所有手续。
现实的审判实践中,双方需要经过离婚冷静期,且冷静期限为30日。
若在该期间内,夫妻双方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将被视为撤销离婚申请。
当然,圣诉离婚必须具有合法的证据和材料,以确保法院能够依法接手审理此类案件。
我们最终的目的是要确认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达到了无法弥补的程度,进而依法做出判定离婚的决定。
在此案件中,各位申请人应准备好相关的离婚起诉状,也即民事起诉状、夫妇之间的有效结婚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本。
若不是初次提起离婚诉讼的话,还需要同时提供先前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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