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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先离婚后再分割共同财产

2024-07-26 15:31:47 来源:华律网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确实如此,当你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而未提出任何关于财产分割的主张时,法院也会予以受理。
而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主要依据在于确认夫妻间感情关系已经彻底破裂,没有任何挽回余地,法定的离婚事由则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长期重婚或者存在有配偶者与第三人非法同居的行为;
(2)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自己家庭成员的极端行为;
(3)有常年赌博、酗酒甚至毒瘾等恶劣习惯且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4)因为感情不合而持续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
(5)存在其他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特殊因素。
若夫妻间不存在以上所述的事项,除非法院判定你们的夫妻之情尚未完全破裂,否则无法做出离婚判决。
当然,如果你们夫妻俩一致同意离婚,并且在财产分配上没有任何争议,那么法院也会按照你们的意愿作出离婚判决,但仅限于解除婚姻关系这一方面,并不涉及到财产分割事宜。
至于子女抚养问题以及财产分割等相关事项,在离婚诉讼中未能一并解决的,离婚之后仍然可以再次提出诉求寻求法律帮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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