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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购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大多数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得之房屋皆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在此情况之外,亦存在着些许特例使得房产无法归为共同所有。
具体而言,此类情况可大致概括如下:
首先,如若夫妻二人在婚后就财产归属方面达成明示或默契的约定,那么其各自于婚后所购置之房产是否归入共同财产便应依据此约定而定。
其次,如若该房产系由夫或妻单方之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同时产权证书上只标注了其中一方子女之姓名,则在此种情形之下,该房屋实为父母对其子女的一次性馈赠。
因此,如此房产应被视为受赠一方的私人财物。
再者,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某一方以其自有之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并将房产证单独置于购买者一人名下,那么在此情况下,该房产同样应属于该方的个人财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然而在此情况之外,亦存在着些许特例使得房产无法归为共同所有。
具体而言,此类情况可大致概括如下:
首先,如若夫妻二人在婚后就财产归属方面达成明示或默契的约定,那么其各自于婚后所购置之房产是否归入共同财产便应依据此约定而定。
其次,如若该房产系由夫或妻单方之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同时产权证书上只标注了其中一方子女之姓名,则在此种情形之下,该房屋实为父母对其子女的一次性馈赠。
因此,如此房产应被视为受赠一方的私人财物。
再者,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某一方以其自有之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并将房产证单独置于购买者一人名下,那么在此情况下,该房产同样应属于该方的个人财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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