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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买的房子是共同的吗

2024-07-26 15:31:08 来源:华律网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我想详细解释以下关于“丈夫在婚姻前购买的住房,仅登记在其本人名下”这个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是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不会因为婚烟关系的建立而自动转变为夫妇共有的财产。
但是,请注意,如果双方当事人有特殊协议或者安排的话,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比如,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可以把另一半的婚前房产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书面协议或者协议不够清晰明确的话,这套房产就不会因为婚烟及居住时间的久远而发生任何变化。
此外,需要提醒您的是,如果在结婚前,某位丈夫用他自己的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并且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那么无论房产证上登记的姓名为何,此住房依然是其个人财产,同时按揭贷款也属于其个人的债务责任。
然而,当配偶一方在婚后加入到偿还房贷的过程中来时,这种情况仅仅代表着配偶的参与,却不能改变该房产仍然归男方所有的事实。
换句话说,即使离婚后进行财产分割,此套住房依然视为个人财产,剩余未还清的债务也是属于个人债务。
此外,对于已经偿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贡献的部分,应当归还给对方。
希望以上的信息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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