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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继承权失效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关于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权问题,可理解为其应在遗产分割之前,尽速表达出明确的意愿;
若期限届满后仍未有所表示,则将被视为已默许与同意这项权益。
然而以下几点也须注意:
1.依照法律规定,排在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主要包括配偶、父母以及子女,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包括叔伯、姑姨、祖父和外祖父等家人。
当继承事宜开启之时,首先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就各项遗产继承,待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全部耗尽后,再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来接手。
在此情况下,若无其他优先继承人存在,方可轮到第二顺位的成员享有继承权。
2.一旦继承事宜的展开,任何拥有权势的继承人如选择放弃自己的继承权,那么必须在继承过程中,即在财产分割之前,迅速并明确地作出意向性的声明,否则将会被视为默认接受这份遗产。
3.针对同一顺位的继承人而言,他们所能获得的遗产份额理应尽量平均分配,以公正公平的原则执行此项操作。
但是对那些生活条件极其艰苦,且身陷困境的继承人来说,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应给予特别的关怀与关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若期限届满后仍未有所表示,则将被视为已默许与同意这项权益。
然而以下几点也须注意:
1.依照法律规定,排在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主要包括配偶、父母以及子女,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包括叔伯、姑姨、祖父和外祖父等家人。
当继承事宜开启之时,首先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就各项遗产继承,待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全部耗尽后,再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来接手。
在此情况下,若无其他优先继承人存在,方可轮到第二顺位的成员享有继承权。
2.一旦继承事宜的展开,任何拥有权势的继承人如选择放弃自己的继承权,那么必须在继承过程中,即在财产分割之前,迅速并明确地作出意向性的声明,否则将会被视为默认接受这份遗产。
3.针对同一顺位的继承人而言,他们所能获得的遗产份额理应尽量平均分配,以公正公平的原则执行此项操作。
但是对那些生活条件极其艰苦,且身陷困境的继承人来说,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应给予特别的关怀与关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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