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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网络暴力能否报警处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
倘若您遭受到网络暴力,您完全有权利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求助。
无论是公然侮辱他人抑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屡次发生,还是频繁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有害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只要其干扰了他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都可以通过报警得到妥善处理。
此外,若有人利用信息网络施展极端的暴力行为,或者捏造事实对他人名誉权加以恶意诋毁,情况过于严重的话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进而被刑事立案追究法律责任。
而针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他人的行为,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便可视为“情节严重”,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累计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累积达到五百次以上;
2.导致受害人或者其近亲产生严重的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不良影响与后果;
3.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诽谤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然后再犯此错;
4.存在其他一切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特定情形。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有人利用信息网络对他人进行辱骂、恐吓,并且行为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者,则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按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还有那些炮制虚假信息或者明知道自己编造的乃是虚假信息却还在信息网络上肆意传播,甚至煽动、唆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进行散播,扰乱公共秩序,最终造成严重混乱的行为,将会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的名义进行追责。
《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无论是公然侮辱他人抑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屡次发生,还是频繁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有害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只要其干扰了他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都可以通过报警得到妥善处理。
此外,若有人利用信息网络施展极端的暴力行为,或者捏造事实对他人名誉权加以恶意诋毁,情况过于严重的话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进而被刑事立案追究法律责任。
而针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他人的行为,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便可视为“情节严重”,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累计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累积达到五百次以上;
2.导致受害人或者其近亲产生严重的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不良影响与后果;
3.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诽谤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然后再犯此错;
4.存在其他一切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特定情形。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有人利用信息网络对他人进行辱骂、恐吓,并且行为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者,则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按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还有那些炮制虚假信息或者明知道自己编造的乃是虚假信息却还在信息网络上肆意传播,甚至煽动、唆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进行散播,扰乱公共秩序,最终造成严重混乱的行为,将会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的名义进行追责。
《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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