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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公证遗嘱的撤销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撤销更新后的公证书并要求恢复原来公正内容时,应该遵守以下规定和程序:(1)受影响方当事人本人必须以文件形式或者口头向管辖区域内具有该项职权资格的公证机关提出取消更新后的公正声明书;(2)当事人在提交此项申请前,务必确保自己已经达到法定的全民事行为能力标准;(3)撤回更新的原因必须出自当事人真实的意志表达,并且全过程中不受任何第三方干扰或诱导的影响;(4)在提交的撤销更改公证书的理由时,要求其真实无误、解释清晰明了且不得含糊不清。只要符合以上各项规定的申请人,当其要求撤销更新的公正声明时,可以向具有该权限实力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处理,而公证机关则应该根据其自身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迅速介入并妥善处理此事项。《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
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
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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