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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结婚是否可以撤销
结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兴的事情。在中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国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给予争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时地法律援助,保护基于爱情而要求结合的男女的正当权利;还可以帮助指导婚姻当事人,避免因无知或受欺骗而陷于不幸的婚姻之中。
在可撤销婚姻的范畴内,囊括了关于当事人因受到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情况。
所谓“受胁迫结婚”,乃是指一方通过威胁手段,如以对另一方当事人或其直系亲友的生命、身体、健康、声誉、财产等方面造成严重损害为要挟,强迫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身真实意愿而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
对于因遭受胁迫而缔结婚姻的情况,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段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所谓“受胁迫结婚”,乃是指一方通过威胁手段,如以对另一方当事人或其直系亲友的生命、身体、健康、声誉、财产等方面造成严重损害为要挟,强迫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身真实意愿而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
对于因遭受胁迫而缔结婚姻的情况,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段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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