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执行唯一房产可以执行吗
在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执行唯一房产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而言,如果该唯一房产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那么通常不能执行。但如果该房产超出了生活必需的范围,或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总之,执行唯一房产是否可以执行,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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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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