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察觉到存在第三方对纠纷所涉诉讼标的持有独自诉求但未提出诉讼并主张权益时,即便无原告认可,法院也应主动发出追加通知。第三方倘若已明确表明放弃实体权益,则无需进行追加;若既未表达参与诉讼意愿亦未表示放弃实体权益,法院仍然需依据职权将其作为第三方当事人处理。此种情况下,第三方法人的缺席并不妨碍法院对此案的审理及公正判决的做出。【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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