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高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解释
根据两高解释,以暴力、威胁及非法拘禁等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和被害者陈述均应被排除,且未经规范程序获取的物证、书证若严重妨碍司法公正,公安机关又未能补救或提供合理解释时亦应加以排除。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四条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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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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