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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代理权或超代理权下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2024-07-26 16:57:31 来源:华律网

无代理权或越权签署的合同有效性受限于如下两个前提条件:首先,倘若行为者无代理权且越权施行了代理行为,只要经被代理人认可,该行为便得以生效;反之若被代理人未能在相对方催促下表态,则可视为拒绝承认,这类情况下即认定代理行为无效。其次,倘若行为者同样是无代理权并越权签署了代理行为,但相对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那么此类代理行为仍将被判定为有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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