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权力可否下放
股东会的职权不可转授,须由股东自行行使,对于某些法定事项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方能生效。股东大会乃是由全体股东组成,专司决定公司重要经营决策的机构,为公司最高权力中心。其职权范围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权限相当。【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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