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列入黑名单与股东有无关联
律师解答:毋须担心。此处仅指单一法人主体存在失信情况,公司股东并不会受牵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被执行人如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义务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接受信用惩戒:(1)有履行能力却拒绝履行;(2)采取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抗拒执行;(3)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5)违反限制消费令;(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若存在上述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两年。若情节严重或存在多项失信行为,可延长一至三年。若失信被执行人能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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