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后恶意资产处置应对策略
公司解散之后,清算方及其实际掌权者如有蓄意侵犯公司资产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害的行为,应当对公司负债负责赔偿。此种负债赔偿责任需具备主客观条件。从主观角度考量,二者必须怀有恶意(故意或重大过失),亦即明了或理应知晓自身行为将会导致公司资产受损,最终影响债权权益。这种恶意一般体现在故意转移或低价抛售公司资产等策略上;而从客观事实来看,他们的行为必须已经实际导致了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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