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偿顺序的规定

破产清偿顺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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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企业破产后的清偿次序依次为:第一,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第二,员工权益,涵盖薪酬、医药及伤残补贴等;第三,社保费用与税务债务;第四,普通债权人;如破产财产无法同时满足该清偿序列内各项债务请求,则按比例进行分配。值得关注的是,个别债权人与物上返还权在此过程中有专门规定。前者针对对破产人特定资产行使担保权的权利人,赋予其优先受偿的权力;后者指当非破产财产被破产管理者控制时,该财产所有者有权予以收回。明确破产清偿顺序,目的在于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得到公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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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中,通常是因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所产生。

  第一,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①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案件由约定管辖的法院管辖;

  ②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③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第二,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①被告地法院管辖;

  ②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房产纠纷的管辖法院

  第一,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①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案件由约定管辖的法院管辖;

  ②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③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第二,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①被告地法院管辖;

  ②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如被告户口不在宝安,须提交被告在宝安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该证明由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

4.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