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分包需满足如下四项基本要求:第一,须得到发包方的书面许可或在总承包合同中有相关分包条款;第二,仅能存在一级分包关系,即分包单位无法再次转包所承揽之工程项目;第三,分包对象必须为具备相应资质与能力之工程队伍;第四,分包项目不应涉及主结构部分。根据我国相关法规,总承包商有权将其承包任务中部分工程发包给具备对应资格的分包公司,但禁止将主要工程项目进行分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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