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作为抵押标的。依照我国相关法律,优质抵押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制造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以及最终商品等实物资产;(5)建设中或已完工的建筑工程及船只、飞机等交通工具;(6)法律或行政规定允许作为抵押物的其他各类资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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