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市场中,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而签订的购房合约被视为无效交易。由于商品房预售必须遵守严格的预售许可证管理制度,仅有开发企业持有国家颁发的预售许可证明并确保其有效性时,该企业与其购房者签署的预售合同方能受到法律保护和认可。反之,若无预售许可证,则该类合同存在被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