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纠纷案件的司法处理途径,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凡涉及不动产纠纷的诉讼,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此外,若在港口作业过程中产生纠纷而需提起诉讼,则应该选择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同时,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任何法院都不例外,必须接受原告提交的书面起诉状,并且需要按照被告的数量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如果确实因为书写起诉状存在困难,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进行起诉,但需要由人民法院将其记录在案,并通知被告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