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建筑物倒塌导致人身伤害的情况时,我们应首先明确,这并非单纯的建筑物问题,而是涉及到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的连带责任。然而,若这两者能成功证明建筑物本身并不存在任何质量缺陷的话,那便无需为此负上法律责任了。值得注意的是,当建筑物发生倒塌事故时,如果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甚至第三方都有可能成为责任方,那么侵权责任就将由这些相关方共同承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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