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护农典型案例
山西省检察院今天发布5件“检察护农”典型案例,分别是:柴某某、段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陆某某、魏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协同推动整治种子销售市场秩序行政公益诉讼案;督促整治农村“流动餐厅”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这些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助推农资安全和涉农食品安全领域综合治理。其中,检察机关在办理柴某某、段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中,深挖农资“忽悠团”,严厉打击销售“假化肥”犯罪,加强与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衔接配合,守护春耕安全;在办理陆某某、魏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严厉惩治网络销售农资犯罪,民事支持起诉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在办理协同推动整治种子销售市场秩序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合力采取措施规范区域农资市场秩序,通过“惩戒+教育”方式推动行业治理,助推行政监管机制更为完善。
检察护农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柴某某、段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依法惩治农资“忽悠团” 保障农民春耕化肥使用安全
案例二:陆某某、魏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严惩网络销售“假饲料”犯罪 一体履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案例三: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打击制售“假兽药”犯罪 维护养殖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四:协同推动整治种子销售市场秩序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五:督促整治农村“流动餐厅”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柴某某、段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依法惩治农资“忽悠团”
保障农民春耕化肥使用安全
【关键词】
销售伪劣产品全链条打击追诉漏犯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7日至2月24日,被告人柴某某、段某某从外省购入一批“速补110”水溶功能性伪劣化肥,存放于长治市屯留区某仓库内,并在屯留区、襄垣县等地饭店内租用会场,通过入户宣传、请吃饭等方式吸引周边农户参加“种植小讲堂”,兜售伪劣化肥。柴某某、段某某销售金额为28万余元。公安机关现场查扣伪劣化肥货值0.9万余元。
经检验,被查扣的“速补110”水溶功能性化肥包装、氮、硫、水分及氯离子不符合GB/T535-2020《肥料级硫酸铵》标准要求及企业标明值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2023年1月31日,襄垣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柴某某、段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4月28日,襄垣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责令二被告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赔偿农户损失。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柴某某、段某某提出上诉,2023年6月30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襄垣县人民检察院在日常走访工作中,接到农户反映有人涉嫌卖假化肥,遂向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并制发《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尽快核实,并将相关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2年5月1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柴某某、段某某立案侦查。鉴于案发时正值春耕播种关键时节,检察机关建议相关部门全面摸排化肥使用情况,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同时,建议公安机关根据柴某某、段某某销售记录,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全力召回伪劣化肥。
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全链条打击。根据被告人柴某某、段某某供述,深挖上游犯罪证据,将相关线索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置,并追诉漏犯一名。二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公安机关以“团队间商定价格”确定本案的销售金额。检察机关全面梳理转账记录、出入库记录、物流寄递信息等客观证据,补充相关证人证言、收款凭证等,逐项比对,排除重复计算金额,认定犯罪数额为29万余元。三是促成认罪赔偿。检察机关全面梳理、统计受害农户损失金额,开展释法说理工作,督促嫌疑人认罪认罚,赔偿农民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阶段。法庭审理期间,被告人柴某某、段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明知是伪劣化肥”提出异议。公诉人结合当庭出示证据答辩指出,二被告人有丰富的销售化肥从业经历,在县域兜售化肥过程中,故意规避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兜售伪劣化肥存在利诱性、隐蔽性,行为明显异常,足以认定其二人对销售伪劣化肥主观明知。针对辩护人提出“销售金额计算不准确”问题,公诉人答辩指出,柴某某、段某某共同组建售假团队,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团队间商定价格”属于犯罪内部利益分配,同时,检察机关当庭出示支付记录、物流记录等客观证据,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排除重复计算金额,认定犯罪数额客观、准确。法庭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
【典型意义】
(一)严惩销售伪劣农资犯罪,全力保障春耕安全。本案中,“速补110”水溶功能性化肥主要用于玉米生产,其中氮、硫元素含量较低,达不到农作物生长需求;氯离子严重超标造成土壤酸化、板结,玉米病害、减产。春耕关系到农民一年收成,销售伪劣化肥行为给农民造成经济损失,必须依法严厉惩治。检察机关坚持全链条打击,依法准确惩处犯罪,追查、追诉漏犯,引导公安机关召回并销毁伪劣化肥74袋,并挽回农户损失7万余元。
(二)加强行刑衔接联动履职,形成农资保护合力。打击销售伪劣农资犯罪,需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协作配合。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常态化守农护农下乡工作,及时发现犯罪线索,监督移送、立案查处。案件办结后,及时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部门召开会议,建立《农耕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在线索发现、线索审查、线索移送等环节加强协作配合。同时,共同倡议开展“农耕保护季下乡”专项活动,搭建服务农耕群众热线,守护农耕安全。
案例二
陆某某、魏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严惩网络销售“假饲料”犯罪
一体履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网络销售一体履职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2年10月,被告人陆某某、魏某某在购入的豆粕中掺入豆皮、稻壳、滑石粉、黄色色素等“小料”,冒充某公司品牌豆粕猪饲料,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肉猪食用后生长速度明显放缓,造成养殖农户经济损失。陆某某生产、销售金额412万余元,魏某某生产、销售金额312万余元。
经检验,陆某某、魏某某销售的假冒某品牌豆粕粗蛋白质项目检验值为26.16%(标准值为≧43.0%),不符合Q/12ZLJY0001-2017《饲料原料豆粕》的规定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2023年10月25日,沁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陆某某、魏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12月30日,沁水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九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60万元。一审判决后,陆某某提出上诉,2024年3月7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2022年7月2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陆某某、魏某某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受邀介入侦查后,认真梳理本案网络销售途径、方式,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补充完善货运司机证言,准确认定网络销售数额。
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依法准确定性。综合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涉案金额等因素,认定该案陆某某、魏某某的行为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择一重处,遂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陆某某、魏某某二人提起公诉。二是一体履职保护各方权益。针对本案同时侵犯农民合法权益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商标权的情况,检察机关抽调由刑事、民事检察官组成的办案团队。及时告知权利人权利义务,充分听取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依法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向法院移送证明造成养殖农户损失数额相关证据,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三是制发检察建议。针对案件反映出的饲料安全监管不到位问题,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饲料安全监管问题整治。
法庭审理阶段。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陆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陆某某没有掺假豆粕行为。公诉人答辩指出,陆某某长期从事饲料销售代理,对饲料成分配比具有一定经验,而魏某某未从事过饲料销售。结合魏某某的供述以及参与生产、装运工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足以认定陆某某不仅具有掺假行为,而且系本案的组织者和造假实施者、技术提供者,应当予以严惩。法庭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意见。
【典型意义】
(一)严厉惩治网络销售伪劣农资犯罪,一体履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饲料安全关系到养殖业健康发展,成分不足的豆粕容易造成肉猪错失生长关键期,不仅影响猪肉质量,还严重损害农户养殖收入。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网络直播记录、后台销售数据以及支付结算凭证等电子证据,全面、准确查明犯罪事实,严厉惩治网络销售伪劣农资犯罪。坚持一体融合履职,在刑事打击同时,积极开展支持起诉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多方协作配合加强农资品牌保护,共建区域农业绿色生态。农资品牌保护关系到现代农业创新发展,也关系到农资质量安全。本案中,检察机关加强饲料品牌保护,联合公安机关、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签订《饲料品牌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保护机制》,在联合协查、线索研商、养殖保障、护农宣传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同时,检察机关将本案编写成案例,联合多部门入村宣传,引导养殖农户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农资产品,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三
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打击制售“假兽药”犯罪
维护养殖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追赃挽损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系外省某物流公司负责人。2017年5月至2021年6月间,李某某从某兽药市场购买兽药原料和针剂,自行调配生产兽药,并编造国家GMP证号,虚构“山西益牧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牧川”),利用其物流公司掌握的养殖农户电话、微信,通过快递到货付款方式将兽药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1万余元。
经检验,李某某生产销售的兽药证号、批号系伪造,认定为假兽药。
2022年8月17日,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9月15日,阳城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2021年4月17日,公安机关接阳城县养殖农户报案,后对李某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并邀请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检察机关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及时提取、固定李某某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收款记录以及兽药照片;二是发出协查公告,向养殖农户收集“益牧川”包装袋(盒)物证以及电子交易记录,并交李某某进一步辨认;三是对养殖农户使用的“益牧川”兽药及时提取送检。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采取以电子交易信息为主、言词证据为辅审查方式,通过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资金交易记录等,认定销售金额。二是积极挽回养殖损失。将李某某资金交易记录与养殖农户支付记录进行金额、时间互证比对,查明损失数额,开展释法说理、认罪认罚工作,督促犯罪嫌疑人赔偿损失,将赔偿款上门送达各养殖农户。三是制发检察建议。针对案件反映出的当地养殖行业薄弱环节,向相关部门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助推更好维护养殖农户合法权益。
法庭审理阶段。检察机关商法院同意,邀请当地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站、乡镇、兽药厂家和养殖农户代表等30余人参加庭审。庭审中,公诉人结合本案事实,全面阐释了伪劣兽药社会危害,引导养殖农户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兽药,警示生产者守法经营,维护畜牧生产安全。
【典型意义】
(一)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兽药犯罪,维护养殖行业法治环境。畜牧养殖是农户经济收入重要来源。本案中,李某某通过微信将伪劣兽药销售给农户,损害区域养殖市场健康发展,给农民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必须依法严厉惩治。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刑事追诉、追赃挽损、检察建议等方式,挽回农户损失8万元,督促相关部门主动履职,抽查发现问题17件,行政处罚5件,新增养殖农户乡镇联络点,形成对养殖安全和农民权益全方位保护。
(二)治罪与治理并重,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阳城县共有养殖农户五百余家,正在积极创建畜牧大县,针对该地区制售伪劣兽药坑农害农行为,检察机关认真梳理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制作《农户养殖宣传手册》,通过送法下乡等方式,开展点对点养殖宣传20次,并邀请农业农村专业人员,对养殖技术改进、兽药选取购买注意事项等进行实地技术指导,对兽药销售商家、养殖农户80余人开展专门培训,维护区域养殖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四
协同推动整治种子销售市场秩序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农民权益农资管理行业治理
【基本案情】
保德县地处晋西北黄土高原,粮食作物播种面积近年来保持在33万亩以上,农作物种植是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2023年春耕备种期间,保德县某镇数家农资经营单位存在无证销售种子、缺失进货凭证、未完备销售台账等问题,农民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市场秩序有待规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4月,保德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专项行动中发现,某镇主要街道数家种子销售场所未悬挂经营许可证,可能涉嫌无证经营;经初步调查,于2023年4月17日依法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通过现场勘查、向行政审批部门调取资料、询问经营者和走访周边村民等方式查明:涉案数家劳保五金店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春耕备种时期采取搭棚摆摊方式销售玉米等农作物种子;数家农资经营店不同程度存在未经备案销售玉米种子、销售台账不完整、种子生产信息标注不全等问题,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同年4月18日,保德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对辖区内农资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出动执法人员30余人次,现场核查销售点位40余处;针对无证销售种子、未完备购销台账、无合法来源、信息标注不齐全等问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为全面规范农资市场秩序,行政机关以此为契机,决定在全县部署专项行动,组织农资经营主体签署《诚信经营承诺书》,发布《致全县农民朋友的公开信》和宣传单3000余册,普及如何识别、购买合格的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知识。同年5月26日,行政机关就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经检察机关组织开展“回头看”,确认市场秩序已得到有效规范。
【典型意义】
玉米是山西省三大农作物之一,更是晋北地区最主要的粮食作物,玉米种子等农资产品的质量关乎农业增产增收。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服务农业农村建设,针对农资经营问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行政机关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区域农资市场秩序,通过“惩戒+教育”方式推动行业治理,为农民合法权益和粮食安全提供了坚实保障。
案例五
督促整治农村“流动餐厅”食品安全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食品安全农村流动餐厅乡村振兴
【基本案情】
“流动餐厅”一般是农村家庭在举办婚丧嫁娶等集体聚餐活动时,为解决借椅找凳、寻房问屋、预定厨师等诸多不便,购买的一条龙宴席餐饮服务,包括食品原料采购、粗加工、切配、烹调、备餐等。近年来,“流动餐厅”不断发展,为广大村民带来便利,但在监管方面存在一些盲区,致使“流动餐厅”存在不规范经营情形,易引发群体性食源性疾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威胁。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3月30日,沁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流动餐厅”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于4月1日立案调查,通过向相关部门调阅备案登记信息、询问有关乡镇工作人员、实地查看经营过程等方式,调查发现辖区内该类经营主体共有70余家,而备案的仅有23家,普遍存在餐饮服务工作者未按规定体检、无健康证等问题;食品加工设施设备和餐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不达卫生标准,有严重食品安全隐患。
为厘清相关部门职责,有效督促整改,2022年6月21日,沁县人民检察院邀请相关县领导、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召开听证会,对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监管达成一致共识。同日,沁县人民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农村“流动餐厅”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保障农村“流动餐厅”食品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部门迅速行动,督促域内“流动餐厅”经营者办理健康证并进行备案登记,并对78家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和业务指导。为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沁县人民检察院促推相关部门制定《沁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出台。《管理办法》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卫健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职责,完善了农村集体聚餐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有效防范化解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
2023年3月,沁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开展“回头看”。检察机关随机对辖区内17家“流动餐厅”经营主体进行了抽查,发现所有的餐饮从业者的健康证均已办理并完成备案登记。联合当地乡镇政府先后到3家正在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现场进行查看,发现举办者和承办者均按要求向乡镇政府进行了申报备案,并签订了食品安全承诺书,现场食品加工、用餐环境等的卫生条件都有极大改善。《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制度、备案制度、监管机制、应急处理体系有效运行,职能部门与乡镇政府有机配合,对农村流动餐饮服务依法协同管理。同时,乡镇政府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结合基层治理、移风易俗等工作,充分利用公共服务中心、大会堂、旧校舍等现有场所统筹推进农村集体聚餐点建设,在保障农村食品安全的同时,共同推动基层社会治理。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村“流动餐厅”食品安全关系民生。本案中检察机关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理念,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职,并通过个案办理促推当地政府完善制度机制,从源头加强流动餐饮服务管理,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本文转自山西检察微信公众号)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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