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时效中断的后果
【案情】
A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B公司开具了一张5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27日),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C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D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提示付款被拒付,并于2022年2月向B公司、C公司邮寄了票据追索通知书,后于2023年1月起诉要求A公司、B公司、C公司支付票据款5万元。
【分歧】
本案中,关于B公司、C公司应否承担票据责任,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D公司在票据权利时效期内行使了追索权,则发生了票据权利时效的中断,D公司的起诉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故B公司、C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票据权利时效中断后,应当重新计算6个月的期间,D公司在此期间内未向B、C公司发起追索,也未提起诉讼,故D公司针对B公司、C公司的票据权利消灭,B公司、C公司不应承担票据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该观点更符合法理逻辑。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不行使而消灭。票据法未明确规定票据权利时效的中断,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据此,票据权利时效是可以发生中断情形的,至于中断事由包含哪些、中断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票据法及相关解释并未作出规定。票据法相较于民法典属于特别法,在票据法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因此,本案中,D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即属于向票据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能够引起票据权利时效的中断,中断后即应当重新计算6个月。
第二,该观点更符合票据的自身属性和票据法的立法目的。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票据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其特征之一便是高效,具有流通快、交易便利等功能。票据法为维护票据的高效运转亦作出了相关规定,如第十七条规定对前手的追索权只有6个月,再追索权甚至只有3个月,第五十三条规定需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以及第七十八条规定本票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可见,票据法规定的期限普遍较短,既督促持票人尽快行使票据权利,又维护了票据本身的快速流通属性,体现了票据法巩固票据高效性的立法本意。本案中,D公司在票据权利时效中断后超过6个月再提起诉讼,属于怠于行使权利,应当对其作出否定性评价。
(作者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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