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临汾市唐某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唐某某在某工地做木工活时,左手拇指、食指、中指被运转中的电锯切断,工友们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医生对其进行了清创及断肢再植手术,术后只有食指被成功接活,却也丧失正常功能。
出院后,唐某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因工伤赔付问题发生争议,向临汾市访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处理。
【调解过程】
受理申请后,调解员详细听取了唐某某对事实经过的陈述。唐某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确定唐某某每月薪酬9000元。事发后,唐某某从社保管理中心了解到,该公司是以月工资3000元为其缴纳的保险,缴费基数和工资实际数额远远不符,不能满足其索赔要求。唐某某提供了工伤证明和伤残鉴定书,证明其构成六级伤残。如按其月收入9000元计算,理赔额应为30余万元,但按用人单位投保金额折算下来,赔付额还不到15万元。
调解员联系到劳务派遣公司,该公司负责人称,该项工程实际施工方为刘某某,刘某某个人挂靠劳务派遣公司,双方合同中约定若工程出现事故由刘某某负全部责任。
调解员又与实际施工人刘某某取得联系,刘某某称,事故主要是唐某某干活不小心、违规操作导致意外发生。出事后,工地人员立即将唐某某送往医院,住院费、医疗费和陪护费、食宿费等15万元均由刘某某支付。出院后,刘某某还向唐某某支付了3个月工资,让其回家休养。当问及唐某某的月工资时,刘某某表示唐某某的工资并不固定,时多时少,属于按出勤和计件来计算,并非每月定额9000元,投保是依公司所有参保人的月平均工资3000元确定的。
唐某某伤残一案,劳动者索赔数额大,劳务派遣公司不认可担责,工程实际施工人刘某某又表示企业经营困难,致使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本案属于劳务派遣,厘清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是调解能否成功的关键。调解员再次邀约劳务派遣公司、刘某某到调委会沟通协商。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不管是劳务派遣单位还是被挂靠单位,均为本案的用人单位,其与唐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应当承担唐某某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虽然劳务派遣公司与刘某某在劳务派遣合同中约定,工程出现事故由刘某某负全部责任,但这里涉及两个法律事实,即工伤引起的劳动争议和劳务派遣引起的责任承担,不能将两者混同。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刘某某追偿。在调解员释法之后,劳务派遣公司同意与刘某某就唐某某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充分保护工伤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员在对案件事实进行详实调查了解后,通知唐某某、劳务派遣公司和刘某某到调委会面对面进行调解。劳务派遣公司、刘某某对唐某某的工伤和六级伤残认定无异议,刘某某也表示愿意承担赔付唐某某的各项损失,但由于疫情公司经营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况且前期已经垫付了15万元,希望能按照向社保缴纳的理赔范围来协调处理。唐某某出具了工地带班长的书面证明材料,证明唐某某从到工地至受伤致残期间,其每月工资都在9000元以上。唐某某出院后,刘某某也是按每月9000元向其支付了3个月工资。根据现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针对各方争议焦点,调解员提出以双方是否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具体确定赔偿数额。刘某某企业经营困难是现实,唐某某因事故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且属于单亲家庭,膝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扶养,家庭情况困难也是事实。在调解员耐心讲解、劝说下,唐某某表示理解刘某某的现实困难,大家各退让一步,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应以月工资9000元为基数确定赔偿数额。
双方经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以唐某某月工资9000元为基数确定赔偿数额。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下列标准计发:(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本案唐某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唐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本人工资14.41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3个月本人工资29.7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为21个月本人工资18.9万元,三项合计63万元,考虑到刘某某实际困难和前期已垫付15万元,双方商定由刘某某支付唐某某50万元整。因接近年关,调解员希望刘某某想方设法先筹集一定款项,以解唐某某燃眉之急,其余款项待来年开春复工后,一次性全部支付到位。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唐某某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刘某某在签署调解协议之时先行支付唐某某人民币15万元,剩余35万元于2022年4月某日前一次性支付;
3.刘某某如未按上述时间支付上列款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4.劳务派遣公司同意在刘某某不能支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本协议为一次性了结协议,刘某某履行付款义务后,此事即告终结,唐某某与刘某某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唐某某及其亲属不得再上访告状及向刘某某提出任何要求。
本案为分期履行,调解员经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刘某某已按调解协议将全部赔付款支付到位。当事人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常见的劳务派遣工伤纠纷案,案中劳动者能获得多少赔偿金,应当由谁来赔偿成为争议的焦点。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一是依法调解,在法律的框架下,合情合理、公开公正,保证了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二是充分发挥调解工作优势,在详细掌握案情的基础上,从法律、情理的角度说服各方作出让步,最终促使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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