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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交城县某公司与王某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2024-07-03 15:53:20 来源:中国法网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某在某公司厂区附近经营一家小卖部,该公司陆续从该小卖部赊账购买烟酒等物品,截至2020年年初,尚欠王某某16000元未还清。王某某的丈夫薛某某一直在该公司担任电工。2021年12月,薛某某因饮酒被公司辞退,王某某一气之下要求公司一次性将全部欠款结清,并要求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王某某到公司索要欠款时,被告知该公司已倒闭,2020年年中就不经营了,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因犯罪被判刑入狱,已将场地出租给了梁某某。

王某某又去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张某乙说等儿子出狱后再说,自己无能为力。

王某某因为索要欠款无果,于是采取过激方法带领众亲属将该公司大门堵住。王某某行为影响到梁某某正常生产经营,梁某某报警。该镇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控制住局面,并与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对接。为避免矛盾升级,调委会及时受理了此案,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到达现场后,首先调查王某某的陈述是否有证据支撑,让王某某提供公司购买烟酒等物品欠其16000元款项的欠条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告知其现在的行为不妥,劝说其让众亲属立即撤离该公司。王某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当,当即停止了堵大门行为,并告知调解员第二天带上所有欠条到调委会。

王某某等人撤离后,调解员进厂区向梁某某了解情况。梁某某陈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于2020年年初因犯罪被判刑,目前在监狱服刑。梁某某是租赁公司的厂房,与公司是租赁合同关系,并展示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中公司的签字人是张某乙。张某乙和张某甲是父子关系,梁某某是张某甲的妹夫。调解员让梁某某联系张某乙,希望二人次日到调委会解决与王某某之间的纠纷。

调解员通过查询得知:张某甲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占股93%,同时又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公司目前已经被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二日,王某某、薛某某、梁某某、张某乙依约准时到达调委会。在调解现场,调解员首先查看了王某某持有的欠条,双方在2020年1月对过账,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的签字。欠条内容记载准确,双方债权债务真实合法,且未过诉讼时效,王某某的主张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调解员将欠条展示给张某乙看,并告知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张某甲入狱不是拒付货款的理由,公司虽然无法正常经营,但尚未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租赁收入仍然是其责任财产。张某乙能够在租赁合同上签字,足以说明公司对张某乙是有委托授权的。张某乙沉默良久,拿出公司为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公司授权张某乙处理公司日常经营性事务。张某乙对欠条无异议,但提出公司现在实在是困难,还有许多外债无法偿还。张某乙又提到与薛某某和王某某夫妇为同村村民,还是远方亲戚,公司停业后,梁某某经营期间仍然让薛某某当电工,薛某某曾因工作失误给梁某某造成20000元损失,有当时监控录像为证,梁某某未予追究。调解员询问薛某某,薛某某点头认可该事实。

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和事实经过,调解员提出,王某某主张的债务发生在公司停止经营之前,梁某某与公司是租赁合同关系,故王某某无权主张梁某某承担责任。王某某只能依据合同相对性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现在有特殊困难,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入狱,张某乙也已年迈,一次性付清16000元款项有很大难度,希望王某某能够考虑对方过往合作中给自己带来的利益,考虑大家都是邻居,是否可以放弃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的要求。

调解员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将心比心、换位思考的调解原则去疏导、劝说双方当事人,最终王某某渐渐缓和了态度,释放出善意,提出可以分期支付,并且放弃主张利息。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公司在签署本协议时支付王某某3000元,在2022年8月某日前再支付5000元,剩余8000元在2022年年底前还清;

2.本协议签署后,王某某、薛某某及其家人不得再以欠款为由去公司厂区实施扰乱经营的行为;

3.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调解员事后回访,公司恪守双方协议,现已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由于法定代表人入狱导致公司不能正常偿还欠款而引发的合同纠纷,老百姓对法律知识的匮乏,采取极端方法、违法的方法维权,极有可能引发刑事案件。在“警调衔接”机制的指引下,人民调解员及时介入,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达到了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目标。“警调衔接”多元解纷机制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又一伟大成果。“警调衔接”在矛盾化解工作中可以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实现公安机关处警快速反应机制和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优势互补,增强协同作战能力,确保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了社会矛盾的积聚升级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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