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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松溪县范某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2023-09-06 00:00:00 来源:中国法网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患者范某某,男,2020年12月某日下午4点30分左右,主诉腹胀、腹痛8小时到松溪县某医院门诊消化科就诊,院方诊断:腹痛待查,肠梗阻门诊开药后让患者回家观察。第二日上午8点左右,患者未见好转,且症状加剧,再次求治于松溪县某医院并要求住院治疗,医院收住外二科。住院手续办理完成后患者出现休克状态,于当天上午11点半左右被急转至南平市某医院,于下午1点50分左右抢救无效身亡。范某某家属与松溪县某医院因此产生医疗纠纷,并来到松溪县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患者家属多人聚集到松溪县某医院讨说法,调委会立即派调解员赶往现场了解情况。死者范某某系电力公司员工,了解事情来龙去脉后,调委会联合电力公司相关领导积极做家属的思想工作。调解员首先对死者家属失去亲人的悲痛心情表示理解,等死者家属心情稍微平静后,调解员对扰乱医疗秩序需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法规进行宣讲,积极引导患方家属依法理智维权。在调解员的努力说服下,一场一触即发的医闹暂时平息,医患双方表示,接受调委会调解。调委会受理纠纷后,调解员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程序、调解纪律,同时对该案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以便厘清责任,增强说服力,提高调解成功率。

在司法鉴定听证会上,双方各持己见,展开激烈争论。医方根据尸检结果,结合临床表现和回顾性讨论认为,患者因上消化道穿孔致弥漫性腹膜炎,导致感染性休克及其它长期基础性疾病,如强直性脊柱炎所致的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最终造成患者死亡。患者消化道穿孔发生在门诊就诊之后的回家观察期间,发生穿孔后未及时就诊而延误治疗。

患方表示,即便患者范某某就诊回家后出现胃穿孔,门诊医生也应该在就诊时告知相关可能性、注意事项等,但医生均未告知,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患者门诊收入院诊断是便秘、肠梗阻,而不是胃穿孔,医院使用错误的治疗方法,如胃肠减压等。医院的入院诊断与尸检结果有较大出入,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未能及时给予明确诊断,且给予错误的治疗方案,医方应该负全责。

经过司法鉴定听证会,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调解员召集医患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向双方解释到,尸检报告和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本次调解的主要依据。

尸检报告显示,患者死亡原因是胃穿孔伴呼吸衰竭及休克死亡。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书显示,患者死亡原因系胃穿孔合并(感染性)休克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院方存在医疗过错,综合分析认为范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与医疗过错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主要原因(建议参与度60%-80%)。

尸检报告、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书的死亡原因判定基本一致。此外,调解员经过调查得知:1.首诊医生未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在患者范某某首次就诊时存在问诊病史不详细、病历记载过于简单、诊治过于简单等问题。2.院方的腹部立位片没有按照标准位进行拍摄,导致错失早期诊断胃穿孔的机会。3.患者亲属2020年12月某日当晚未及时将患者护送到就近医疗机构救治,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调解员建议,根据上述尸检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民法典相关法律条文和类似法院判例,医方应该承担主要责任(70%),患方应承担轻微责任(30%)。

经调解员摆事实、讲法条后,医患双方逐渐认识到了各自的过错。医患双方主要对赔偿金额存在不同意见,调解员现场根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版)及2021根据福建省统计局于2021年2月21日、5月25日发布的相关数据帮助双方计算赔偿数额:根据实际票据计算出医疗费3932元(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按实际支出情况汇总交通和住宿费8040元、死亡赔偿金943200元(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福建省统计局于2021年2月21日公布:福建省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160元/年)、丧葬费45536元(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福建省统计局于2021年5月25日公布:福建省2020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10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以松溪县人民法院相似案件的判决为参考)、根据发票鉴定费17500元,以上各项费用的70%合计人民币73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有法有据的计算表示信服,并对赔偿金额表示同意。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医患双方同意在司法鉴定、尸检明确各自责任的情况下协商解决纠纷;

2.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柒拾叁万叁仟柒佰肆拾伍元整(733745元),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3.本调解协议书签字生效后,医患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挑起事端。

最终,双方握手言和,一场长达半年多的医患纠纷终于圆满落幕。经回访,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当下,“医闹”问题依然严峻,严重影响正常诊疗秩序,影响和谐医患关系和社会稳定,医调委在医疗纠纷中扮演重要角色,任重而道远。由于医学科学是一门复杂的学科,医疗纠纷涉及较强的专业知识,且案情一般较为复杂,取证难度大,医调委的调解员不仅要具备相关的医学知识,更要具备很强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掌握医疗领域纠纷调解的一般方法,利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法促进调解成功。在本案中,医患双方通过第三方司法鉴定,明确死亡原因和责任。在此基础上,调解员精准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文进一步明晰医患双方的责任大小,有利说服当事人。此外,在调解之初,调解员对死者家属的情绪安抚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调解员能站在家属的角度换位思考把话说到心坎里,家属才能平静下来,从而接受调解。同时,调解员又要加强与相关专家、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联防联调,才能提高医疗纠纷预防和调解效率,本案的调解员与电力公司相关领导联合调解,及时做通家属的思想工作,有效促进调解顺利进行。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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