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阿勒泰市叶某某与顾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叶某某向派出所报案称,自家四只羊被顾某某家的狗咬死、咬伤,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经过现场勘查、实地走访知情人了解到,叶某某为某村村民,这几年一直承租李某某房屋圈舍,并在邻村范围内进行放牧。邻村顾某某表示,近两年来,叶某某放牧时,经常有羊拱开铁丝网,进入其家退耕还林地吃草。顾某某多次告知叶某某不能在此放牧,叶某某虽然表面答应,但还是放任羊破坏铁丝网进入顾某某家围栏内啃食草地。2月某日,叶某某放牧时又有许多羊进入顾某某家围栏内吃草,顾某某指责叶某某,双方发生口角,顾某某称,若叶某某再不管好羊就放狗咬,顾某某本想吓唬叶某某,不曾想顾某某牵的狗突然挣开脖套,冲向羊群撕咬,顾某某与叶某某赶忙用石头驱赶狗,但这时已经造成三只羊受伤,一只羊当场死亡。叶某某要求顾某某进行赔偿,顾某某因叶某某多次越界放牧不同意赔偿。民警了解情况后,现场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再次进行调解,双方也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22年2月,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此损害赔偿纠纷转交于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乡调委)进行调处。
【调解过程】
乡调委受理此案后,向派出所、双方所在村委会了解纠纷情况、调解的过程、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等。随后与双方当事人所在村委会一同前往纠纷发生地进行现场调解。
经调查,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叶某某羊只伤亡的责任划分和损害赔偿范围如何确定。顾某某称,叶某某要求赔偿死伤四只羊5000元的损失属于无理,羊死伤是因叶某某管理不善造成的,应该由他本人承担损害后果,并表示叶某某在放牧期间,经常放任羊破坏铁丝网进入其家退耕还林地吃草,顾某某已多次警告叶某某,并多次找人修缮铁丝网,但叶某某置之不理,反复造成铁丝网损坏,要求叶某某赔偿铁丝网损失及草皮的损失。叶某某表示,自己不是故意将羊放牧到顾某某家围栏内的,是一时疏忽羊群自己进入的,顾某某不应该放狗咬羊,铁丝网损坏可以赔付,但羊的损失顾某某也应该赔偿。
乡调委对双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逐一分析,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说服教育,调解员告知叶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叶某某主要存在三个方面问题:一是在放羊期间没有尽职尽责,叶某某明知时常有羊群越界吃草行为,在顾某某多次告知的情况下,虽表面答应,内心却没当回事,心存侥幸,有占便宜心理,缺少诚信;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叶某某不是顾某某所在村村民,其承包放牧的草场范围在其他村,却在未经顾某某所在村同意的情况下,长期在此放牧,违反法律法规和村民放牧的习俗。三是叶某某放牧不能损害他人利益,造成顾某某铁丝网损坏应当依法赔偿。
同时,调解员向顾某某指出,顾某某主要存在三个方面问题:一是维权的方法不当。顾某某知道叶某某放牧时羊群损坏铁丝网,不能用放狗来吓唬对方,万一狗咬伤人后果更为严重,顾某某没有意识到后果严重性,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二是顾某某家的铁丝网围栏多次被损毁及退耕还林地被啃食,依法有权要求叶某某赔偿,顾某某应当提供相应的维修单据及具体赔偿数额,不应漫天要价;三是顾某某家的狗咬死咬伤叶某某家的羊,应当依法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根据该村村规第十条规定:“全面落实牲畜圈养,狗栓在院中,不得散养。”
经过依理依法调解沟通说服教育,双方均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重新协商赔偿数额。在调解员的帮助下,双方分别核算了叶某某羊死伤的赔偿金和顾某某围栏损坏的赔偿金,相抵扣后,双方就纠纷调解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扣除围栏修复费用后,顾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现场一次性给叶某某支付4000元(肆仟元)整赔偿款,叶某某受伤死亡的4只羊交给顾某某处理;
2.围栏损坏部分由顾某某自行修复;
3.叶某某承诺在以后放牧期间,管好羊群,遵守公序良俗,不得发生类似牲畜越界吃草事件。
至此双方矛盾彻底解决。后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满意,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案例点评】
本案从受理到双方达成协议,经乡派出所、村委会、乡政府逐级3次调解,共用时3天。在调处过程中,调解员发现,当事人双方对遵守公序良俗的认识不高,缺少诚信,遇事找法的意识淡薄,解决纠纷方式方法简单粗暴,容易使矛盾留下隐患。
调解员通过了解案情、调查纠纷发生起因,从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入手,通过查阅法律规定,了解农牧民日常放牧习俗,找到成功、快速解决问题的关键,促使双方达成共识,成功解决了这起牲畜损害赔偿纠纷。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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