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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琼海市吴某某与林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2023-04-07 00:00:00 来源:中国法网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某日,琼海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到来自琼海市某镇某村林某某的报警电话,称其遭到同村吴某某的敲诈勒索。民警赶往纠纷现场进行调查,原来是林某某承包了一片橡胶园,其中有一部分与吴某某家的橡胶园相邻,林某某在砍伐橡胶树的过程中,其雇佣砍树的工人因未注意到标注好的砍伐印记,误砍了属于吴某某的十多棵橡胶树,吴某某要求林某某对被砍的橡胶树进行赔偿,双方因对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协商未果因此引发纠纷。由于派出所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赔偿金额,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邀请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参与调解此案。

【调解过程】

调解员接到邀请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共同在调委会进行调解。经调查,林某某承包的橡胶园确有一处园地与吴某某的橡胶园相邻,当时恰逢林某某外出就餐,工人因不清楚地界记号,误砍了吴某某家的20棵橡胶树。事后林某某主动承认误砍,并提供了相应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证明并不是非法砍伐,也非故意为之。吴某某提出,被砍的橡胶树有10年的树龄,以后都要靠割胶来增加家庭收入,故要求林某某按每棵600元的价格赔偿,共计12000元。林某某则认为,自己有错在先,会尽力赔偿,但被误砍的橡胶树大概才6年的树龄,刚开割1年,目前还没有大量产胶,按照每棵100元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比较合理,并声明如果吴某某乱要价,则宁可通过诉讼解决赔偿问题。调解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发生激烈争吵。针对双方争议的橡胶树木价格认定问题,镇调委会立即向林业部门了解了相关情况,但并未得到统一的标准可以参考。

于是调解员分别找了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并进一步了解诉求,寻找突破口。调解员先对林某某进行劝解,调解员指出,砍伐前的橡胶树已经可以进行采割,如果不砍伐,接下来就是丰产期,能够为吴某某一家带来收入,这属于预期利益,因此不论橡胶树被砍伐时是否处于最高产量阶段,都应该参照丰产期的实际价值来赔偿,即便走诉讼程序,法院也会考虑该情况,而且诉讼程序比较漫长,将会影响其今后树木砍伐的资格申请与工作,既耽误橡胶抢收时间又会造成更大的损失。接着,调解员又对吴某某进行劝解,部分被砍伐的橡胶树刚开割,还没有胶水,还未能产生经济收益,有些橡胶树龄也未达到开割要求,再者,按琼海市农作物拆迁征收补偿标准,最高丰产期一棵橡胶树的价值也远达不到600一棵,基本在150元左右,且两家本无过节,林某某也是无心之过,其赔偿态度也比较积极,希望吴某某能提出合理合法的赔偿要求。调解员强调,漫天要价的诉求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即便诉诸法院也是如此。经过调解员的劝导,吴某某态度有所转变,并表示会与家人商量后再给予答复。10天后,吴某某表示希望与林某某继续协商赔偿事宜,调解员立即组织双方到调解会面对面协商。

调解员首先就本案侵权问题,耐心向双方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案中,林某某雇请的工人误砍了吴某某的树木,林某某是接受劳务一方,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还可以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人进行追偿。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法律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有明确规定,因而赔偿要求要合理合法。建议双方适当让步,协商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价格作为赔偿金额。

经过调解员的劝说,最终双方在参考当地橡胶树市场售价(100-300元不等)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意见,林某某同意每棵橡胶树按150元赔偿给吴某某,共计3000元,林某某现场一次性支付给吴某某。至此,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一起因误砍橡胶树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终于得以解决。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1.吴某某按照单价150元一株橡胶树的价格赔偿林某某,20株橡胶树共计3000元;

2.林某某当场支付赔偿款给吴某某;

3.吴某某在收到林某某的赔偿款后不再追究林某某错砍橡胶树的其他民事责任。

经回访,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双方对赔偿数额的心理差距过大,多次组织调解未果,如果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可能使矛盾激化,这也是本案调解的难点,林业部门也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作为参考依据。针对双方都是邻里、互相熟悉的情况,调解员首先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劝导,使得双方能够“将心比心”站在对方的立场去思考问题,同时也向当事人详细讲解了调解和诉讼程序的利弊,帮助给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和参考依据,通过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逐渐缩小双方分歧,并最终促成调解成功,化解了矛盾纠纷。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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