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南昌市青云谱区李某与方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女)与方某(男)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于五年前协议离婚,约定两个小孩归方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因方某无固定工作,身体不佳,李某也未按月支付抚养费,两个小孩实际由方某的父母抚养。2019年4月,方某父亲去世,方某身体状态更加不好,方某的哥哥于2019年年底将方某送到某医院住院治疗,李某看两个小孩暂时无人照顾,于是将两个小孩接到身边抚养。2021年3月底,方某母亲因身体欠佳,需送入医院长期住院治疗。方某母亲住院后,居住的房子长期空置。
李某偶然从某中介处听说,方某母亲的房子对外出售的消息,李某认为,自己独立抚养两个孩子,在外租房的开销无力承担,因此想让孩子回到方某父母家居住。方某不同意李某的要求,认为这套房子属于自己母亲,担心李某进来容易出去难。双方为此产生一系列纠纷,一直争执不断。双方于2021年4月共同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方某委托哥哥代为处理纠纷。调委会征求双方同意后,受理了调解申请,并展开了调查,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李某及方某哥哥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主要集中在两个小孩如何抚养的问题上。李某认为,法院已将小孩判给了方某,本应该由方某抚养照顾,但考虑到方某患病,自己主动将孩子带身边抚养了将近两年,这两年方某未支付任何生活费用,自己又无固定工作,无力同时承担房租和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用,方某家里的房子空置无人居住,希望能带小孩住进去,以减轻租房压力。
方某的哥哥认为,李某只是带了孩子将近两年,而此前一直是方某家在抚养小孩,离婚协议约定,李某每个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但李某从未支付过,何况方某目前还在医院住院,自身也无收入来源,全靠方某母亲微薄的退休金及自己的帮助生活。李某此时提出带孩子搬进自己父母的房子里住,分明是想借带孩子暂住之名,行霸占自己父母房子之实。
针对双方的矛盾焦点问题,调委会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多次讨论,从情理上说,方某身体不佳,李某又没有能力继续负担租房及抚养孩子的开销,如果能让李某带两个孩子住到方某家中,确实可以减轻抚养孩子的负担,但从法理上来说,李某已经跟方某离婚,且房子是方某母亲所有,方某和哥哥不同意李某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所以需协助当事人研究出双方都能接受的折中方案,比如男女双方一人抚养一个孩子,能同时减轻双方的压力,促成矛盾纠纷化解的可能性较大。
明确调解思路后,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策略,逐个击破。调解员首先与李某沟通,告知李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虽然离婚时,两个孩子判给了方某,但方某目前身体状态不佳,难以同时抚养两个小孩,李某作为两个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之一,在方某没有能力抚养两个小孩的情况下,有法定义务承担抚养责任。同时,尽管方某的母亲是两个孩子的奶奶,但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在李某未死亡且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方某的母亲没有抚养两个孩子的义务,作为房子产权人,可以拒绝李某的主张。李某听了调解员的劝说,沉思片刻后表示,单亲妈妈带孩子在外生活十分艰辛,自己没有固定工作、朝不保夕,碰巧听说方某母亲房子空着,确实是走投无路、无力负担,才会提出带孩子住进方某母亲房子主张。
调解员见李某态度诚恳,指出会尽力帮忙做方某和哥哥的思想工作,但是李某也要换位思考方某和哥哥的顾虑,能够考虑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孩子的解决途径。李某听后表示会好好考虑一下。
调解员见李某态度软化,又趁热打铁与方某哥哥进行沟通,希望方某哥哥能让两个小孩住进去,刚开始,方某哥哥表示,小孩住进来可以,但李某不能住进去。调解员听后指出,李某不住进去,两个孩子没人照顾。方某哥哥表示,经过一段时间的住院治疗,目前方某身体状态比较稳定,经咨询医生,可以将他接出院照料孩子,自己也会经常回来帮忙照看一下,但李某应按时给付生活费。明确方某哥哥的态度后,调解员又与李某沟通,表示方某哥哥只同意两个小孩住进房子,但李某要按时给付抚养费,李某表示同意。
在调解员准备促成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时,方某哥哥又突然反悔,表示自己的弟弟之所以身体欠佳,跟李某有很大关系,且担心李某会像以前一样,不给付抚养费,因此不同意前面的方案,也不想和李某有过多的接触,觉得还是一边抚养一个,互不支付抚养费比较好。调解员随即将方某和哥哥的意见转告李某,经过调解员多次沟通协调,双方最终同意,各自抚养一个孩子、互不支付抚养费的调解建议。
【调解结果】
2021年4月下旬,男女双方共同到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一个孩子由李某抚养,一个孩子由方某抚养,双方不得干涉各自生活,互不支付抚养费;
2.当事人应切实履行协议,本协议自当事人签字、捺印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一个月后经回访,当事双方人均履行了调解协议,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抚养问题。调解员调查了解时,发现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条件都不好,孩子的父亲方某身体欠佳,日常需要依赖母亲和哥哥的帮衬生活,孩子的母亲李某没有固定工作和住房,收入不稳定,无力独自抚养两个孩子。在此种情况下,解决两个孩子抚养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协调好方某与李某的诉求差距。调委会在本案开始调解之前,组织进行了集体讨论,明确了纠纷症结所在,提出了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方案,最终成功打消了双方当事人顾虑,妥善解决了纠纷。
本文来源:网络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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