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建水县李某与魏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某日下午,建水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接到一起“狗咬狗”的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村民李某抱着个纸箱来到镇调委会,正当调解员询问李某要办理何事时,李某就开始不停地抽泣。调解员见状上前安抚,待李某情绪稍微稳定后,李某表示,她饲养的泰迪宠物狗外出玩耍,被魏某放养在街上的大黄狗咬死,她一直将这只泰迪狗当作自己的孩子来养,这只狗给了她很多精神抚慰,现在,宠物狗的尸体就放在纸箱里。说完便抱着纸箱大哭。调解员再次安抚其情绪后,李某补充表示,她与魏某就赔偿问题发生过激烈争吵,已向所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了调解,但因双方矛盾分歧比较大,就赔偿问题一直争吵不休,未能调解成功。她自己患过轻度抑郁症,因这次小狗遇害,现在的精神状态几近崩溃,希望镇调委会尽快化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详细聆听了李某的陈述之后,考虑到李某情绪不稳定,调解员劝说李某先平复好心情。随后,调解员联系魏某,魏某同意调解。
双方因之前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两次调解均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下新怨。魏某到场之后,与李某一见面,双方就开始互相指责,甚至恶语相加。调解员及时劝解双方冷静协商,指出要想解决纠纷就必须听从调解员安排,依次理性发表意见。在调解员劝说下,双方恢复冷静,依次陈述。
李某表示,在她不注意时,她饲养的宠物狗跑去街上玩耍,结果却被魏某家放养的大黄狗撕咬,导致宠物狗被咬死。在撕咬过程中,考虑到自身安全问题,她不敢上前将撕咬的大黄狗拉开,等她打电话向丈夫求助时,宠物狗已经被咬死。李某认为大黄狗是魏某饲养,大黄狗属于大型犬,放养在大街上本身就存在危险,且魏某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应该就此事负责并进行赔偿。
魏某认为,自己的大黄狗咬李某的狗与他本人无关,不是他指示大黄狗去咬的,狗咬狗事件当天他并不在场。质问李某在现场见到两狗撕咬为何不上前阻止,泰迪狗死亡,李某自身有很大责任。再者泰迪狗也没有拴着绳子,是泰迪狗跑来主动挑逗自家大黄狗才导致撕咬,因此拒绝赔偿。
双方在陈述过程中,越说越激动。调解员了解原委后,决定将双方分开,分别做调解工作,并分别向双方解释相关法律规定。
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除非魏某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李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才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否则魏某应当就李某遭受的财产损害承担责任。调解员指出,毕竟狗具有一定致人损害的危险性,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管束义务,需对狗的危险行为负责,确保狗不对他人造成损害。调解员同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双方都没有给狗栓绳就让狗出户,对此双方都有一定过错。调解员建议,既然悲剧已经发生,不如尽早友好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久拖不决对双方精力也有损耗。
在调解员耐心疏解下,双方态度缓和,接纳了调解员建议,均表示愿意就赔偿问题坐在一起协商。
协商赔偿过程中,魏某认为,既然是“狗咬狗”的事,那就狗命偿狗命,让李某将自己养的大黄狗拉走敲死,自己不再赔偿。李某当即表示不同意,认为自己是爱狗人士,对自己泰迪狗感情深厚,大黄狗的命比不上泰迪狗的命,就算敲死黄狗也不能偿清泰迪狗的命。见双方不让步,调解员劝说魏某换位思考,一命偿一命的做法并不妥当。同时也开导李某,泰迪狗死亡已是事实,过分沉浸在悲痛中也不利于纠纷解决。经过调解员反复劝说,李某提出,魏某重新购买一只相似泰迪狗还给她,并赔偿自己饲养死亡泰迪狗近5年的饲养费。魏某拒绝,表示一是担心买的狗不符合李某要求,购买后又退不了款怎么办?二是认为不应该赔偿饲养费用,宠物狗被咬死不应该他负全责。
调解员结合双方态度和顾虑,建议双方直接用经济赔偿方式进行协商解决,该提议得到了双方的认可。但在协商赔偿金额方面,李某提出的赔偿金额较高,魏某听后情绪失控,双方再次破口大骂,调解员只能再次将双方分开。
调解员首先对双方进行批评,而后指出,双方同在一村,不要因为“狗咬狗”一件事而伤了和气,逞一时的口舌之快只会加剧矛盾,不利于解决纠纷。同时,调解员向双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建议双方按照本地泰迪狗市场行情计算赔偿金。至于饲养泰迪狗的费用,因李某对于泰迪狗的死亡也有责任,建议其自行承担。
经过调解员一番劝解,双方都逐渐冷静下来,表示同意调解员的建议,并参照市场行情,双方就具体赔偿金额继续进行了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李某与魏某自愿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魏某自愿赔偿李某500元,双方纠纷一次性了清。
魏某当场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理念也逐渐地发生着变化。农村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造成的民事纠纷也屡见不鲜。本案中,调解员适时采用面对面和背对背调解法,及时稳定双方情绪,推动调解进程。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释法明理,指出双方责任义务,让当事人认清自身责任,最终引导双方在法律框架内达成协议。
本文来源:网络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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