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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2023-12-31 00:00:00 来源:河北省公安厅

  冀政办字〔2022〕11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农业农村现代化,进一步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现代治理能力和水平,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快补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短板,有效化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事故、保安全、惠民生,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为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全面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一)层层压实各级政府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建立健全农村道路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切实落实县级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负主责的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县、乡、村三级农村道路“路长制”的实施,建立交通安全风险评价机制和多层级量化考评体系,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平安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落实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设立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实乡道、村道建设和养护工作。明确分管负责人责任,实行乡镇干部包村、包路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制。村委会要积极配合乡镇政府设立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确保劝导站常态化运转。切实掌握本村各类机动车辆和所有人、驾驶人底数,建立登记管理台账。(县级政府督促落实)

  (三)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保障的原则,帮好乡镇交通安全管理站、管理员、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劝导员“两站两员”日常运行经费保障。鼓励保险公司加强“警保合作”劝导站经费补贴,推动建立“政府+保险+社会”多方主体共同投入的长效机制。(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分工负责,河北银保监局配合支持)

  (四)落实各职能部门协同监管责任。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切实履行本行业领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部门间精准协同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共同会商、联合约谈、执法协作、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格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分工负责)

  三、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共治力量

  (五)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力量统筹。县级政府要指导乡镇政府加强和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力量统筹,推动农村道路“路长”、乡镇交通安全管理员、农村交通安全劝导员、农机部门管理员、保险公司协保员和营销员等力量融合发展,实现职能扩充、一人多岗。乡镇政府要会同公安、银保监等部门深入推进交通安全管理站、交通安全劝导站“两站两员”实体化运行,不断深化“警保合作”,建立完善经费保障和监督考核等制度。(县级政府督促落实,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河北银保监局等部门配合支持)

  (六)科学规范“两站两员”上岗勤务。乡镇政府要制定“两站两员”劝导勤务制度,结合本地生活习俗、农忙务工等实际,合理制定勤务计划和上岗时间安排。明确每月开展劝导不少于15天,每天不少于6个小时。认真落实重要节假日、早晚出行高峰、学生上下学、赶集庙会、红白喜事、民俗活动、重大安保以及恶劣天气时段必须上岗开展交通安全劝导的“八必上”等原则。(县级政府督促落实,省公安厅、河北银保监局配合支持)

  (七)推动警力部署适时向农村地区转移。各级公安部门要根据城区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统筹协调城乡警队警力分布,优化警力配置和勤务部署,适当将勤务和警力向农村地区转移,扩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覆盖面。落实乡镇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建立“一村一辅警”参与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充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业力量。(省公安厅负责)

  四、切实提升农村道路本质安全水平

  (八)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市、县政府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督促指导乡镇政府开展乡村道路隐患排查。加大农村道路上危桥、安全设施、标志标线等基础设施治理改造力度,以村道为重点按照轻重缓急制定分步治理规划,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村道以及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优先实施。深入推进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投入力度,力争将2021年底前建成通车的农村县乡道路、通村道路纳入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农村道路,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制度。积极组织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排查、动态排查、隐患通报、协同治理、挂牌督办、联合验收等机制,根据隐患严重程度,推动实施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县级政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团队对农村道路安全隐患组织会诊,实施科学、系统和精准治理。乡镇政府要主动排查整治“马路市场”“占道摆摊”等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治。(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部门配合支持)

  (九)推进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精细化提升。市、县政府要积极组织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借鉴城市交通管理理念,研究农村道路管理精细化提升措施,联合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工作。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交通流量和事故情况等因素,加快风险较高路段的隐患治理,深化农村地区“千灯万带”示范工程,针对交通事故易发多发的险要路段、平交路口分别实施“三必上”(路侧险要路段完善警告标志、减速带、路侧护栏)“五必上”(平交路口完善警告标志、交通标线、减速带、警示桩、信号灯)安全改造。特别是近三年发生过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数累计超过5人的平交路口、发生过冲出路面翻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人数超过3人的临水临崖等路侧险要路段及混合交通流量大、事故多发的平交路口,确保2023年底前完成提升改造。加强农村支路、进出村路口的警示和降速措施设置,有条件的地方要在路口实施“坡改平”改造。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有关标准,明确农村公路养护巡查考核要求,落实养护责任,加强养护实施力度,及早发现、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部门配合支持)

  五、统筹做好农村客运安全与发展

  (十)统筹发展农村客运服务体系。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会商研判,积极构建适应新形势的农村客运服务体系,持续提升农村地区基本出行服务保障能力。督促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针对春耕秋收、赶集赶场等重点时段农村群众出行特点优化运力配置,合理调整发车时间、发车间隔等,积极探索季节性客运班线、预约响应等模式,构建供需匹配、组织灵活、模式多样的农村客运供给体系,最大程度满足农村群众群体性、潮汐性出行需求。加大农村地区校车服务供给,教育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加强农村学校布局、管理方式以及在校学生规模、放假开学和日常出行需求等基础信息摸排,通过因地制宜发展专用校车、定制公交等方式,切实满足农村地区学生上下学、寄宿制学校集中返家返校等用车需求。(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分工负责,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等部门配合支持)

  (十一)强化农村客运班线风险防范。县级政府要积极督促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健全完善农村客运班线的审核制度,对新开通农村客运线路,加强通行条件审核,严禁不符合规定的车型载客运营,严禁通行不符合规定的道路。对已开通的农村客运线路,要全面开展风险评估,对安全风险较大的线路,明确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安全限制性要求。持续完善农村客运车辆相关技术标准,优化车辆制动、车载定位等技术指标,认真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鼓励推广应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等。压实农村客运企业主体责任,规范运营管理,加强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维护,强化客运驾驶人常态教育培训,严防超员、疲劳驾驶、超速及不具备驾驶资质的驾驶人从事客运服务。采用公交化运营的客运班车,不得设置乘客站立区。(县级政府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配合支持)

  六、切实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管控

  (十二)强化农村地区突出违法整治。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由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坚持常态管控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强化农村地区严重违法行为执法管控。聚焦涉及人员众多、损失后果严重、社会冲击强烈等关键因素,突出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中型以上客车以及面包车、6座以上“黑客车”“黑校车”等重点车辆,通行客运班线和校车的临水临崖道路、通行大型车辆的农村马路市场等重点路段,以及客车非法营运、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面包车超员载客等重点违法行为,全面摸排底数,加强联勤联动,形成高压严管态势。坚持分级分类精准治理,对重大风险隐患依法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车辆该停驶的坚决停驶、道路该封闭的坚决封闭、运输企业该停业整顿的坚决停业整顿;对校车、客车严重超员以及危险化学品车辆违规运输等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深化“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积极引导农村地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自觉佩戴头盔,机动车驾驶员和乘车人员主动使用安全带。2024年底前,农村地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头盔佩戴率要分别达到90%以上和80%以上,机动车驾驶员和乘车人员安全带使用率要分别达到95%以上和80%以上。(县级政府负责,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配合支持)

  (十三)强化重点车辆综合治理。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由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参与的定期会商、信息交换等工作机制,加强安全技术不达标重点车辆的专项治理,进一步强化联合检查,严查农村地区违规低速电动三(四)轮车辆、“大吨小标”货车违规销售等问题,严厉打击车辆生产、维修企业对低速载货汽车、轻型货车、面包车等重点车辆非法改装行为,严禁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辆和农业机械登记上牌。农业农村部门要突出强化农机安全,推进实施拖拉机“亮尾工程”,灯光不全、未粘贴反光标识的拖拉机运输机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注册登记、不予通过检验;建立手扶变型运输机等只有运输功能、无农田作业功能的拖拉机退出机制,在2022年底前落实停止注册登记的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从严制定存量变型拖拉机清零进度表,严格做到期满强制报废,会同公安等部门严厉查处变型拖拉机假牌、套牌、非法上路行驶等行为,发现非法销售的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市场监管等部门,确保2025年底变型拖拉机全部清零。农业农村、应急管理部门要深入推进“十四五”平安农机创建,夯实农机安全基础。(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配合支持)

  七、深入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科技信息化应用

  (十四)推进农村道路视频监控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农村交通技术监控设施投入,以农村劝导站、事故多发路段、平交路口等部位为重点,设置视频监控和违法取证设备,创新应用智能巡查技术手段,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向农村地区延伸覆盖。充分整合政府、部门、社会等路面交通监控资源,融合“雪亮工程”“天网工程”视频监控资源,强化联网应用、共享共用。在聚集性活动路段及路口、村口等重要点位,安装自动识别抓拍交通违法行为设备。在村庄进出口、支路与主路交叉口等重点路段,开展视频巡查,远程纠违提示,通行机动车的交叉路口全部安装视频监控。(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配合支持)

  (十五)推进农村道路科技信息化建设应用。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技术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应用,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和资源整合,融合车辆类型、运行轨迹、交通违法等数据资源,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判、风险评估、流量监测、违法查缉、事故预防等工作提供有力的科技信息支撑。加强和规范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督促劝导员、“路长”通过手机APP开展工作,实现动态实时采集。在农村道路事故多发点段,安装LED显示屏、“大喇叭”等设备,远程推送宣传提示、警示标语,自动语音播报。(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分工负责)

  八、加强事故调查评估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十六)严格开展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市、县政府要积极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依规严格开展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全面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深入倒查各环节暴露的突出问题和短板不足,督促涉及的运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相关市场主体加强隐患整改、堵塞管理漏洞。在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人员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推动下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单位举一反三,真正吸取事故教训,坚决堵塞安全管理盲区漏洞。(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配合支持)

  (十七)深入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市、县政府和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将农村交通安全宣传作为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重要内容,持续深化“美丽乡村行”交通安全巡回宣传,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讲“百千万”活动(进百城、进千镇、进万村),在国省道示范路沿线重点村庄建设“交通安全文明村”,推动交通安全宣传内容纳入文明村镇测评体系。充分利用农村宣传阵地设施,坚持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相结合,定期通报农村地区典型交通事故和违法案例,强化警示教育。重点加强对农村客车、货车、校车、面包车、摩托车、三轮车、电动车、拖拉机驾驶人和村干部、教师、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发挥重点群体示范作用,推动农村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不断提升。(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等部门配合支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gat.hebei.gov.cn/default.php?mod=article&do=detail&tid=3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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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河北省公安厅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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