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公司有债务新老板需担责偿还
2024年2月,王某为了做学历提升的业务,通过中介购买了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并完成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5月,王某接到许多学员电话,这些学员声称之前在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欠了他们课时费,要求退款,面对这些突如其来的债务,王某咨询中介,中介告知其将公司注销即可,于是,王某在2024年6月将该教育科技公司注销。
8月,王某收到北京平谷法院的传票,原告张某起诉王某,要求其退还课程服务费4500元,张某声称2023年8月,张某与王某所购买的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签订了课程服务合同,并向该公司支付了4500元的服务费,且该公司向张某承诺可以报上名且有保密卷保证考试通过,但在签订合同后的6个月期间,该公司并没有帮助张某报名和辅导上课。
于是,张某联系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申请退款,但没有得到回复,同时张某查到该公司已经注销,于是起诉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王某到法院出庭应诉,表示对张某提到的课程服务合同不知情。经法庭询问,王某表示其在购买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的时候,没有确认过该公司的债权债务和账目资料。
办案法官考虑到王某对课程服务合同不知情,对购买公司以及公司清算流程没有清晰的认知,经与双方的反复沟通,释法析理,最终本案调解结案,由王某向张某退还70%的课时费,张某自己承担30%的课时费。
办案法官表示,公司在注销之前,应当清算其债务,完成所有未结的业务和法律关系。若公司存在未清偿的债务,一般不能办理注销登记,但如果公司已经通过注销程序,完成了注销登记,公司的法人资格就此消灭,不再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
如果公司在注销前存在未经清算的债务,相关的清算义务人,比如公司的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需要对该部分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王某受让了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后,发现该公司存在债务,未经清算即将该公司注销,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王某虽辩称其对公司债务不知情,但不能成为抗辩理由,其应对公司的债务履行清偿的责任。(光明网记者 陈畅)
本文来源:新华社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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