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治小过重罚释放执法温度人民时评
坚持张弛有度、宽严相济、法理情相统一,不仅是对法律的守卫,也往往能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
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认为处罚过重,多年诉讼未果,最高检到当地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在近日最高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这一案例被作为典型的“小过重罚”问题向公众介绍。
近年来,类似案例屡屡成为关注焦点。获利与罚款数额相差过于悬殊,很容易让人从朴素的情理出发,产生“过罚失当”之感。“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等“过罚失当”问题,违背了执法的初衷,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而且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检察机关应当对这些问题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纠治“小过重罚”,符合常情常理,也是法律的要求。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对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应该看到,过罚相当是基本的法律原则,治理“小过重罚”与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并不矛盾,后者主要是惩治严重违法者,而“小过重罚”则属于罚过不相称的情况。法律条文清晰地传达出这样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在行政执法中,既要严格执法,更应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小过重罚”“重过轻罚”,确保过罚相当。
不难发现,“小过重罚”案例中经常出现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身影。我国小微经营主体数量庞大,一头连着社会民生,一头连着经济大局,构成了国民经济的“毛细血管”、服务群众的“经济细胞”,也是吸纳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一家小菜店、一个小超市、一辆小推车,背后可能是一个或几个家庭的生计和希望。对他们而言,如果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没有主观故意、对社会危害性较低,就应慎用罚款手段,更不能“小过重罚”。不少地方推进的“先教育规范、后限期整改、再依法处罚”柔性执法程序,在严格执法基础上释放人文关怀和治理善意,值得参考借鉴。
执法要有力度,也需有温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严格执法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执法行为都是简单地“一罚了之”。近年来,多地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针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同时,把握执法尺度、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既传递出法治温度,也提升了城市交通管理的精细化水平。这就说明,坚持张弛有度、宽严相济、法理情相统一,不仅是对法律的守卫,也往往能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
纠治“小过重罚”,为经营主体营造良好市场环境,需凝聚多方合力、久久为功。通过加强涉经营主体行政诉讼监督、利用大数据提升监督质效等方式,检察机关在推进“小过重罚”系统治理上取得了积极成效。行政管理部门应以法律监督为契机,优化执法方式,在确保执法力度的同时守护执法的温度,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水平,才能让群众在一个个具体事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行政裁量基准,正是市场所唤、百姓所盼。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各类经营主体期盼更多切实有力的行动、实实在在的成效。(殷 雷)
本文来源:网络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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