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法眼观】
知识产权是文学、艺术和科技创新等智力活动及其成果的法律化表现形式。知识产权的本质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将不具物状的创新成果纳入产权的法律框架中,从而使精神财富可以借助产权的外壳参与到社会生产中。
新质生产力是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的先进生产力。从要素构成上看,新质生产力强调科技创新的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将科技创新及其成果与传统的生产力要素相结合,以实现全要素生产,提升生产效率。知识产权与新质生产力的关系,实质上就是产权化之后的科技创新及其成果在生产力要素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借助法律形式将人类智慧劳动及其成果纳入产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可以明确科技创新及其成果在生产力要素中的重要地位,而且还可以为其发挥主导作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知识产权是人类智慧劳动成果的法律表现形式
知识产权是应时代要求而产生的社会现象,是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变化而作出的积极反应。知识产权是人类智慧劳动成果的法律表现形式,是精神财富的法律化结果。从自然法的角度看,运用大脑的智力活动与运用身体的体力劳动并无本质上的差别,两者具有同样的合理性。既然通过体力劳动所生产的物质成果可以获得法律的认可,那么,运用大脑的智力活动所创造的精神成果同样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财富属性是使其成为法律权利的内在依据,与物权意义上的其他财产一样,知识产权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性质。
从实质上看,知识产权是法律对精神财富的事实认定。知识产权的自然属性为其合法性提供了充分的法理基础。人与生俱来就有思想、创造、发明和发现的能力,这些天赋能力属于个人而不属于社会或国家,因此,当一个人在思想、文化和科技等方面作出创造性贡献时,他创造的成果理所当然地应该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和经济上的回报。
从法律属性上看,知识产权既不是纯粹的自然权,也不是纯粹的法定权,而是两者兼具的一种特殊权利。知识产权是国家为自然人的智力劳动成果设立的一种权利,经由法律确立并通过制度规范给予保障。任何企业或个人拥有和使用知识产权,都需要经过特别的申请、审查与授权程序。从形式上看,知识产权是由国家通过立法程序拟制而成的,像是一种法定权利。而从实质内容上看,知识产权却是囊括了自然人的智力创造成果,是对精神财富的确认,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自然权属性。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既有自然权的内容,也有法定权的内容,其中自然权部分决定了知识产权的财产性属性,而法定权部分则决定了知识产权的法定性特征。
从社会意义上讲,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物状的精神财富,因此,法律只能通过拟制而非描述的方式对之进行确权。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知识产权才不再是纯粹的客观性权利,而是涵盖了国家意志的主观性权利。由于有了国家意志的介入,对知识产权的期待也就成为一种社会的价值取向,换句话说,作为生产要素的知识产权在投入社会生产时,不是在自发地发挥作用,而是承载着社会赋予它的使命。
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激发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澎湃动能
当一项科技创新成果能够为商业利用时,则意味着其价值得到了市场的认可。只有当一项创新成果能够被及时地法律化成为财产权时,才能帮助相应主体利用法律赋予的这种特殊地位,使其产品形成差异化的竞争优势,从而实现附着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对个人而言,基于法治的产权保护,是其从事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信心来源和制度依赖。持久的科技创新需要强有力的产权制度作为保障,只有在产权能够获得充分保障的地方,科技创新才能获得澎湃的动力和可持续性的发展。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鼓励创新和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新质生产力强调科技创新及其成果在实现生产力跃升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科技创新及其成果作为一种全新的生产力要素,与其他要素一道,参与到社会生产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科技创新及其成果大多都以知识产权的形象出现,因为科技创新及其成果的原初状态都是无形资产,只有将其法律化成为知识产权后,才能对这些财富的合法性及其边界予以确认,相应的经济活动也才有可能进行下去。除此之外,国家和社会还可以在塑造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将自己的主观意志和价值取向贯穿其中,从而达到引导经济方向和规范市场秩序的目的。
知识产权就是法律化的无形资产,是经由法律对精神财富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结果。换句话说,尊重知识产权就是要确立科技创新及其成果作为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中的合法性。在法律制度的保护下,知识产权可以凝聚科技创新成果,并以经济要素的身份去重新整合生产力结构中的其他要素,从而形成有别于传统生产力的新质生产力。作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元素,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财富的表征,而且还是社会生产能力的体现。知识产权的产生不仅表明了既往社会经济发展的成就,而且还代表着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
科技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是文明社会发展的理想目标。人类社会必须采取文明有效的方式来组织社会经济生产,创造出足够多的财富以满足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新质生产力的提出,恰逢其时地满足了时代预期,为现实经济社会发展进步找到了一条理想的道路。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为科技活动及其产业化应用提供了系统、规范、实用的持续支撑,加强法律规制和政策引导,有助于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更为强大的法治支撑。
(作者:曲三强,系北京理工大学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
本文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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