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巧用活封执行助企业走出困境
近日,乌恰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涉企案件时,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将“强制执行”变“活封”执行,在保障胜诉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被执行企业纾困解难。
2023年2月26日,农业银行某支行与乌恰县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方式为一般流动资金借款,单笔借款金额850000元,借款期限1年,执行利率3.95%。因乌恰县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期间经营不善,未能按期偿还。2024年5月10日,农业银行某支行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
8月2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到乌恰县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走访,查明其名下经营着一家生猪养殖场。经了解,被执行人扩大养殖规模后部分生猪还未达到出栏标准,短期内无法回笼资金,导致欠款未及时给付,且目前生猪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如果马上要求其将生猪卖出,会导致其亏损造成巨大损失。
执行法官考虑到生猪属于鲜活品,不同于房产车辆等物品,逐个生猪按照标记机械查封不仅会导致矛盾激化,也可能导致生猪生病死亡造成执行标的物减损,倒不如“放水养鱼”,保障被执行人正常经营,增加被执行人的“造血功能”。
经执行干警对生猪数量进行清点,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生猪养殖场目前共有生猪600余头。经多次协商,双方于9月25日达成和解,同意采取“活封”措施,只查封生猪数量并由乌恰县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继续饲养,用盈利进行分期还款,约定每月至少还款3万,直至付完为止。
典型意义
乌恰县人民法院灵活采取查封措施,通过“放水养鱼”的执行方式,妥善把握执行时机、讲究执行策略、注意执行方法。在保障胜诉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找准利益平衡点,以“蓄水养鱼”而非“竭泽而渔”的方式,为企业纾困解难,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推动执行工作持续健康高水平运行,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保障。
原文链接:http://www.xjpeace.cn/content/2024-11/22/content_54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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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委网站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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