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民事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案件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主体不适格”的抗辩和表达,但《民事诉讼法》中并无“当事人主体不适格”的直接规定。司法实践中,驳回起诉情形大多为诉讼主体不适格,确认合同无效也多因主体不适格而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主体适格,才会进一步涉及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
适格主体首先应具备民事主体资格。除自然人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认定通常以登记为准,即便登记行为存在虚假、欺诈行为,只要登记未被撤销,仍然应承认其民事主体资格。
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认定适格主体的重要标准。这种直接权利义务主要依法律规定、合同或事实行为产生。如果具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即便在一审中未列为诉讼主体,二审中也可以直接追加为案件当事人。
适格主体还需具备一定的资质。尤其在建设工程领域,资质不仅代表其完成一定标准工程任务的实力,也代表其在施工过程中对事故、安全的防控和赔偿能力,事关公共安全,无资质、借用资质、低资质承揽工程行为认定为无效。但随着对资质问题的深入认识,对过去十分强调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司法实践中开始区别对待。对非关键性工程,法院认为无需资质,不轻易否定施工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行为效力。
在最常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中确定适格主体的基本依据是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只在特定主体间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一方只能向对方提出请求或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之第三人提出请求,或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义务。
本文来源:中国法律论坛作者:关新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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