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建明: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能动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助力谱写新时代宪法实践新篇章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能动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助力谱写新时代宪法实践新篇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童建明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党的二十大报告站在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专章部署“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在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文章《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全面回顾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实施宪法的伟大历程,深刻总结新时代十年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深入阐释我国宪法制度建设的规律性认识,明确提出新时代新征程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实践要求,为我们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一步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指明了方向。新时代新征程上,检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自觉做宪法信仰的崇尚者、宪法精神的弘扬者、宪法权威的捍卫者、宪法实施的保障者,依法能动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近年来,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公共利益的代表”职责,在继续办好传统领域案件的基础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法定新领域公益诉讼履职,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图为北大荒集团北安分公司赵光农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一处晒场的玉米堆上忙碌。新华社记者 王建威/摄
一、坚持宪法确定的党的领导地位,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我国宪法及其制度体系沿革表明,中国共产党在宪法产生、发展、实施的历史过程中,始终居于总揽全局的领导地位。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宪法确认和保障党的领导,党领导人民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全面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体现出科学严密的政治逻辑、法治逻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把贯彻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加强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广泛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推动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取得历史性成就。特别是,2018年与时俱进完成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通过宪法修正案积极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旗帜鲜明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这是对党的领导的最高法律确认,也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理直气壮宣示了我国国家制度的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与此同时,宪法修正案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体现了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进一步巩固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进的共同思想基础。
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党绝对领导下的司法机关。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着我们党领导人民持续创造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检察机关始终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保证宪法法律正确有效实施、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作出了积极贡献。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检察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检察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2021年6月,在建党百年、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的历史性时刻,党中央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党的二十大报告又首次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检察机关更重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检察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是检察事业行稳致远的最根本保证,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一方面,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把“两个确立”的政治要求转化为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履行使命的实际行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讲政治与讲法治有机统一,做到一切检察工作首先“从政治上看”,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融入监督办案全过程各环节,不折不扣落实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另一方面,要在监督办案中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统一起来,依法能动履行检察职能,保障宪法法律正确实施,更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从而保证党的主张和决策部署一体遵循、有效落实,充分运用法治力量维护党的全面领导。
二、聚焦宪法规定的国家发展目标,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我国宪法确认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的成果,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是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障。2018年宪法修正案调整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内容,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抓住了全面依法治国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契合点,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同时,确认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有利于引领全党全国人民齐心协力落实“两步走”战略安排,不断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奋进,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检察机关与生俱来的政治使命。新时代新征程上,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不动摇,以依法能动履职,更好服务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积极促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打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主动仗,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依法严惩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更好守护社会安定、人民安宁。要积极融入国家治理,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统筹规范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内生稳定。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①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加注重诉源治理,针对办案发现的社会治理、司法工作普遍性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堵漏建制,源头防范类似案件反复多发,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党中央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各项部署,持续抓实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完善证券犯罪检察机制、探索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等各项检察举措,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综合运用各项检察职能,保障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以更大力度共抓长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大保护大治理,切实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共建美丽中国。
三、坚持宪法确立的人民主体地位,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专章并置于“国家机构”之前,系统规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我们党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总结我们党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的成就经验,从新时代新实践出发,全面阐明关于人民民主的立场、理念、观点,科学回答“民主之问”,深刻厘清“民主迷思”,创造性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重大理论,极大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指引新时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全面推进。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作出全面部署。
人民性是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质就是保障人民意志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就是保障人民主体地位、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新时代新征程上,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自觉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主体地位不动摇,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深刻把握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精神实质、本质要求和实践路径,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坚决有效贯彻落实。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跟上、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新的更高需求,心系民生福祉,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常态化抓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公开听证、司法救助、民事支持起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各项检察为民实事,依法保障人民权利,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实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常态化落实检察开放日、人民监督员、公开听证等制度,在研究制定司法解释、检察政策时更加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不断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确保检察机关为人民司法、受人民监督。
四、坚持宪法确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根本定位,更加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特殊重要作用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宪法对检察机关性质和职能的根本定位,为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根本依据,也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宪法基础。现行宪法实施四十年来,尽管检察机关职权不断发展变化,但“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本定位始终没有变。《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开篇进一步明确:“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党的绝对领导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对执法司法机关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是在诉讼程序中履行监督专责。作为执法司法活动的参与者,检察机关直接、全面参与案件办理,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这种参与、跟进、融入式监督比起外在、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更及时、更精准,监督纠错更直接。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和显著优越性之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从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谋划、来推进,指引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新征程上,“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任务更重,“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要求更高。检察机关作为法治建设的主力军之一,要始终坚持宪法定位,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特殊重要作用。要以理念变革为引领,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强化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要在健全完善诉讼监督机制上下功夫,积极争取其他政法单位支持配合,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实质化运行,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机制,深化对监狱和看守所的刑罚执行、监管活动的巡回检察,不断提升诉讼监督质效。要落实党中央部署,积极探索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对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纠正。要切实履行“公共利益的代表”神圣职责,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持续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在继续办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4个传统领域案件的基础上,切实加强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军人荣誉名誉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妇女权益保障等法定新领域公益诉讼履职,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要注重携手各方深化前瞻研究,积极促进公益诉讼立法,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
五、坚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规范正确行使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的根本依据和最高准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带头落实“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要求,牢固树立依宪履职、依宪用权的理念,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确保检察权真正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谋利。要坚持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强化司法办案廉洁风险防控,完善检务督察机制,落实检察官惩戒制度,建立司法责任与纪律处分、刑事责任追究衔接机制,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保证检察权始终依法规范行使。要以检察管理现代化促监督办案规范化,既要强化对“案”的科学管理,创新深化“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减少、杜绝办案中不应有的程序空转、内生案件;又要强化对“人”的科学管理,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完善检察人员业绩考评,建立以质量、效率、效果为核心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激发依法规范能动履职主动性、积极性。要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一体推进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以自我革命精神抓实从严治检,努力锻造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过硬检察队伍。
六、加强宪法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为持续深入学习研究宣传实施宪法贡献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必须坚持宣传、教育、研究共同推进,坚持知识普及、理论阐释、观念引导全面发力,推动宪法深入人心,走进人民群众,推动宪法实施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③对宪法精神的弘扬,不仅仅是确立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也不仅仅是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更重要的是要让老百姓对宪法法律听得懂、记得住、能认同、愿遵守,将宪法精神内化为百姓的行为准则。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要带头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引导和激励检察人员始终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深刻领悟和把握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深入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立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加强宪法理论特别是法律监督理论研究,不断提升中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说服力、影响力。要深化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紧密结合监督办案加强宪法法律宣传,完善检察官以案释法和法律文书说理制度,通过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办案数据趋势等,促进全社会提高法律素养、增强法治思维,使广大人民群众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注释:
①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求是》2021年第5期,第13页。
②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0–11页。
③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载《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0日,第1版。
【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2023年第1、2期(《民主与法制》周刊2023年第6、7期)】
本文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微信公众号作者:童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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