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张弛有度的司法规则让“知假买假”扬长避短
最高人民法院8月21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行为的同时,对“知假买假”予以规制。司法解释自8月22日起施行。
自“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等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以来,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索赔显著攀升。辩证地看,“知假买假”索赔客观上能起到倒逼商家守法经营、净化市场的积极作用,但此举也会浪费行政执法和司法资源,且在一定程度上让部分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对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干扰。尤其是一些购买者以打假为名对商家行敲诈勒索之实,更令商家和监管执法部门深恶痛绝,反对支持“知假买假”索赔的呼声不绝。
公众对“知假买假”索赔褒贬不一的态度,足以说明对其不能简单定义为对与错。如此现实语境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知假买假”索赔予以规制,可以说是正当其时。“知假买假”索赔之所以备受争议,主要是一些购买者借此维权的行为超过了必要尺度、幅度和法度。揆诸现实,有的购买者超范围大量购买不合格食品药品转身向商家索取高额赔偿,或者把本该一次性购买的食品药品在短期内拆分成数十次、数百次购买,通过拆分维权、增加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企图实现高额索赔等情形,并不少见。这给司法如何在保护合理“知假买假”索赔的同时,防止其游走在违法犯罪边缘,提出了更高要求。
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利弊皆存,关键在于如何对其兴利除弊。对此,《解释》坚持一分为二的辩证逻辑,对“知假买假”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既不因其牟利目的完全不支持,也不是无条件地都支持,而是限定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如此精准把握司法尺度,不但可以惩罚兜售假货的商家,也可以对买家通过“知假买假”牟利做出必要限制,平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有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成熟消费环境的营造。
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对发生过的事情进行评价、肯定、惩戒,还在于对人们未来的行为进行指引,让每个人都能够预测到未来行为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解释》坚持问题导向,除对恶意索赔的“知假买假”者驳回诉讼请求,还对其涉嫌的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犯罪,画出了追究刑事责任的“高压线”,可以倒逼意欲以身试法者自觉打消歪念。这种既合理支持又不放纵、拿准了“分寸”的司法规则,能张弛有度地把“知假买假”索赔规范在法治轨道上,在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同时,也有利于确保“知假买假”索赔扬长避短回归正确定位。
治理关乎民生福祉的食品药品“知假买假”索赔问题,需要司法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法保护维权行为和惩治违法索赔行为、促进经营者守法经营和倡导购买者诚信维权等方面,精准司法。此番发布的《解释》,通篇体现了这种鲜明导向。司法机关要不折不扣地让其落地,推动“知假买假”索赔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本文来源:北京青年报作者:刘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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